台通過勞資爭議法修正案 軍教人員不得罷工
作者:范凌志
中新網6月6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當局“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教師、防務部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修正條文明確定義“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勞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權利事項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調整事項依調解、仲裁程序處理。
該法於1928年頒佈,這是80來首度大翻修,“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都已完成修法,但“勞動三法”相互關聯,必須等工會法通過後一起上路。“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如果“工會法”在本會期通過,新制大約明年一月實施。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説,這次新增專業調解人與仲裁人機制;並增訂不當勞動行為機制,避免僱主對勞工於行使結社權、協商權及爭議權時,採取不法且不當的行為阻礙。
修正條文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現行法必須召開會員大會議決後始得罷工,修正後改為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責任編輯:範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