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放寬大陸商務人士赴台停留期限至一個月
中新社台北六月六日電(記者 耿軍 鄧敏)台灣“內政部”出人境管理部門宣佈,鬆綁大陸商務、專業人士到台灣的規定,大陸商務人士來台停留最長期限,由以前的十四天放寬為一個月。
台灣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人何榮村六日晚間在新聞局召開記者會宣佈,台灣“內政部”已於六月五日發佈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的申請文件表》,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何榮村介紹説,此次修正的重點如下:
一、配合兩岸包機正常化:直接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勿須再至香港或澳門換證;同一申請案,應團進團出之規定,修正為來台活動期間應團體行動。未團體行動者,增列處罰一至三年不予許可;大陸地區來台通行證件,不再由入出境及“移民署”機場 (港口) 服務單位保管。
二、簡化申請流程及停留期限延長:放寬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人士來台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核實許可;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十四日,放寬為一個月;簡化提出申請期限由一個月前,修正為十四日前;放寬行程變更報備、延期申請、活動結束提活動報告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