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檢方擬對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三人提起上訴
中新網9月16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陳水扁涉貪污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陳水扁無期徒刑。檢方認為,承審合議庭對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的量刑法律見解與檢方不同,擬對3人提起上訴。
台北地檢署與特偵組都在14日收到扁案判決書,依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在24日前提出上訴。雙方目前正整合內部意見,近日內將開會研議上訴名單。
台北地院審理機要費案、竹科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索賄、賣官案,11日判處陳水扁與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分別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與3億元。
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扁、珍所涉洗錢部分,與貪污犯罪間有牽連犯的關係,都以貪污罪論處。也就是説,合議庭以機要費案、南港案、龍潭案的貪污罪將洗錢罪吸收,並沒有在洗錢罪量刑。
檢方認為,台當局在1996年因應國際局勢,訂定“洗錢防制法”,藉此防制重大犯罪的洗錢行為,若涉及洗錢行為,應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論處,不應作為其它罪名的牽連犯。由於“洗錢防制法”的罪刑較其它重大犯罪為輕,若以牽連犯論處,實無立法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