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台灣無期徒刑故事令人唏噓
有兩個被告,都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他們的社經地位卻處於極高與極低兩極化,故而刑期雖同,社會的反應卻不同;因反應不同,處境便也有異。現在台灣那些關注人權者,應從他們的故事中,有所反省吧?
台灣《中華日報》今天的社論説,第一個被告名叫呂新生,他因為沒錢生活,1993年9月間持菜刀到住家附近一家雜貨店搶奪1105元及5包香煙,雜貨店老闆在抵抗中被他砍傷,經高院判決,被處以無期徒刑定讞。
這個案子最近成為新聞,不是他的搶奪故事,而是呂新生在坐了13年牢後請求假釋,獄方才赫然發現,呂新生的司法程序根本沒有走完,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即使被告不上訴,法院亦應主動上訴。但承審法官未上訴,執行檢察官也疏於注意,即予發監執行。案經獄方送請二審重新審理,呂某改判8年,但他已多坐了5年牢,因此獲得冤獄賠償。
呂新生因搶奪1千多元,而且也只將老闆砍傷,便被判處無期徒刑,固是當時“執法從嚴”所致,但犯行與刑罰不符比例原則是顯而易見的,但有人替他説過話?為他爭取過“司法人權”嗎?更荒謬的是,法官和檢察官翫忽職守,造成呂新生罪未定讞而坐牢達13年之久,如果呂新生社經稍有地位,何致於此?尤其令人不平的是,依“公懲法”規定,對公務員懲戒的追訴時效為10年,相關法官、檢察官失職已逾10年,因而無法做出任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