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撿”金案正式撤銷 專家稱是法律進步標誌

撤案後,梁麗最想給兒子説:媽媽不是賊了
10月10日,兩名公安幹警把一紙“撤案決定書”交到梁麗手上,在國內飽受關注的梁麗“撿”金案也終於畫上了句號。因為300萬元金飾的失主金龍公司負責人曾經明確表示不會追究梁麗責任,剛接受完子宮肌瘤切除手術的梁麗可以在家安心養病了。
羈押9個月
梁麗很難獲得國家賠償
10日是公安機關作出是否撤案決定的最後一天。10日下午2時,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2名民警將一份撤案決定書送達梁麗家中。決定書稱:“我局辦理的12·9盜竊案,因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落款是“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
為梁麗案忙了近半年的代理律師司賢利告訴記者,這就意味着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梁麗再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了,“梁麗案到此畫上句號了”。
梁麗簽收決定書後,情緒極為激動,“關了我9個多月,現在一紙撤案通知書就算完了?”梁麗對撤案決定書中,仍然把自己稱為犯罪嫌疑人非常氣憤。據梁麗老公劉建華介紹,這也是自梁麗在深圳同仁婦科醫院做完子宮肌瘤手術回家後,第一次情緒出現大的波動。
梁麗在看守所羈押了9個月,會不會獲得國家賠償呢?司賢利律師告訴記者,目前看來,梁麗難以獲得國家賠償。因為國家賠償是在證明當事人無罪後才做的賠償,而梁麗目前被檢察機關定性為涉嫌侵佔罪,可能難以獲得國家賠償。
專家視角
“這對所有人都有警戒作用”
一直關注該案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學武教授獲悉梁麗案有結果之後,接受了採訪。
她説:“這個案子對所有人都有一種警戒作用。”屈教授認為,梁麗在法律上是踩鋼絲。她説,梁麗的行為是有盜竊嫌疑的,這種做法不值得鼓勵,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更是不道德的。
這個案子經過媒體的廣泛報道和社會的廣泛討論之後,對人們起到一種普法的作用,會給老百姓樹立一個法律的標尺,以後大家撿東西的時候就要想清楚,該不該撿了。
另外,屈教授還認為,該案也給深圳機場做了個警示,機場應該健全相關制度,否則,對乘客的財產來説是不安全的,而對清潔工自己來説也是不安全的,隨時有犯罪的可能。
“這是中國法制進步的具體標誌之一。”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趙寶成教授分析,這是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的一種表現,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事實的尊重,對人權的尊重。當然,對普通百姓來説也是一次普法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