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4名刑警刑訊逼供致死案二審駁回上訴
新華網哈爾濱10月13日電(記者程子龍)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下達了對慶安縣4名原刑警刑訊逼供案的二審裁定,駁回4名被告人上訴,維持慶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2009年2月,慶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刑警刑訊逼供案進行了一審審理,認為朱松巖、朱春東、崔海龍、範志國身為人民警察,在2000年5月對被害人李福祥審訊時,為達到獲取口供的目的,對李福祥違法使用械具進行體罰,審訊後對李福祥繼續違法使用械具,使其長時間呈限制性體位站立,最終導致李福祥死亡。他們4人的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根據刑法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原審法院認為,案發後4名被告人為逃避法律懲處,曾先後3次訂立攻守同盟。朱松巖、朱春東在本案中為主犯,崔海龍、範志國為從犯,遂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朱松巖、朱春東、崔海龍和範志國有期徒刑11年、10年、4年和3年。
一審宣判後,4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是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