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借鑑香港經驗創新行政監督方式(圖)
作者:朱稳坦

《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系列規章下月起正式實施
深圳新一輪對政府官員反腐、治庸的“風暴”再度掀起,並在政府規章範疇層面形成了善政、廉政的體制框架。
從1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行政監督工作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將正式實施,標誌着深圳在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行政監督工作等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這是記者從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上獲得的消息。
屆時,深圳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將被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情節嚴重的,出現過錯的行政機關將被責令公開道歉,有關責任人員甚至將面臨被免去領導職務的“風險”。
文/記者阮曉光
增加多項追究責任條款
與過去的相關辦法比較,記者發現《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增加了多項追究責任條款。如增加了未認真履行與上級簽訂的責任書,無正當理由未達到責任書規定的要求或違反責任書的其他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條款;
還有,增加了在管轄地區、管轄業務範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條款。
而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上,該辦法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增加了“書面告誡”和“責令公開道歉”的方式,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增加了“免去領導職務”的方式。
重大決策未徵求意見將被追責
過去,深圳儘管頒佈了一些零星的規定,但一直未對決策責任的追究問題做出系列、明確的規定,而即將實施的《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正填補了這個“空白”。
它對行政機關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和行政機關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等三個方面詳細列舉了23種應當追究決策責任的行為的表現形式,其中最大的亮點便是規定重大決策應首先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否則將會被追究行政決策責任。
借鑑香港經驗創新監督方式
在《深圳市行政監督工作規定》中,創新了行政監督方式,如行政電子監察、績效評估等。同時規定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網上審批系統、網上執法反饋系統等,實現即時電子監察和督查督辦。
該規定還借鑑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經驗,探索建立行政機關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審查的監督方式。
責任編輯:朱穩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