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新罪名不會成免罪符
刑法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報訊 (記者練情情)根據“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包圍着官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婦、同學、戰友等利用官員的影響力受賄的,從昨日起將啓用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令其伏法。
新罪名只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
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對相關刑法條文進行修正。在此背景之下,“兩高”出台這一司法解釋,對刑法罪名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包括9個新罪名被明確,另有4個罪名作出修改。其中,以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最為引人注目。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解釋,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新罪名只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
“關係密切的人”比“特定關係人”更廣
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前,2007年7月8日“兩高”發佈《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特定關係人”的概念,特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了“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的概念,但是沒有作具體解釋。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解釋,“關係密切的人”是一個包括範圍更廣的概念,除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之外,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比如情人、秘書等,都可能屬於“關係密切的人”範圍內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