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刺死強拆者獲緩刑 專家建議作指導案例
作者:朱稳坦

出獄後的張劍回到家裏,一年多沒見面的孩子跟他已經有些生疏。本報記者 宋廣輝攝
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4日的一紙判決,讓張劍走出了他已待了400多天的本溪市看守所,重獲人身自由。
10天的上訴期風平浪靜,公訴機關和被告人所在方都保持了沉默。備受輿論關注的張劍殺人案件,就此“妥善”落幕。10月8日上午,張劍和母親白豔嬌趕到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向為他們代理此案的律師當面道謝。
在一羣不速之客多次強行拆遷的背景下,當自己遭到一羣不明身份的人入室毆打,家人也受到威脅時,張劍拔出了水果刀……
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看來,張劍殺人犯罪但未抵命,是我國新時期拆遷糾紛中出現的首例判決。該案向社會釋放出積極信號,可成為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私權的典型案例。
但住宅防衞權是否無限,在法律界仍存在爭議。
“補充偵查”用了4個月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對張劍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2008年5月14日9時許,被告人張劍在本溪市明山區天門路長青社區的家中,與前來解決動遷事宜的本溪市華夏(原文如此,應為“華廈”——記者注)集團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繼而廝打。在廝打中,張劍拿起炕蓆下的尖刀朝工作人員(被害人,男,28歲)胸部、腹部連刺數刀。”
3月底,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為張劍做代理的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認為,張劍的刺殺發生在暴力侵害、並有可能繼續面臨暴力侵害的情況下,他是為保護私人財產免受破壞和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採取的自力救濟行動,屬於正當防衞的範疇,應免於刑事處罰。
面對律師的辯護,檢察官當庭發表“山水人家”項目是重點工程,是“惠民”工程,要求被拆遷人不要“漫天要價”的意見時,引起旁聽席上一片議論聲。
4月初的一天中午,王令接到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員的電話,説本溪市有關領導對該案比較重視,決定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針對違法拆遷等問題進行補充偵查。相關法律規定,補充偵查法定時限為1個月,然而,張劍一案的“補充偵查”卻用了4個月。
8月20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庭審結束後,法官宣佈擇日宣判。
9月4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5月14日上午8時許,王維臣、周孟財、趙君、矯鴻偉、王偉等華廈公司工作人員進入張志國家居室內,躺在炕上的張劍以為王維臣等人來強行拆房,起身讓妻子信豔抱孩子離開,信豔欲出屋時遭王維臣阻攔,張劍見狀下地穿鞋時被其餘華廈公司工作人員摁住並施加毆打,張劍遂拿起炕蓆下的尖刀朝趙君臀部、胸部、腹部等部位連刺數刀後逃離現場,王維臣隨後調用挖掘機將張志國家房屋全部拆除。”
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張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張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9月21日,記者在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訪了該案的審判員李穎。她表示,張劍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他的行為和現有證據,法院認為當天張劍遭到毆打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毆打併不是以剝奪其生命為最終目的。張劍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下,為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而刺死被害人,構成防衞過當。鑑於他有自首行為,法院決定對他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且鑑於他本人的自身情況和表現,法院認為判其緩刑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我並不完全滿意,但能夠接受。”9月21日,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王令表示,這一判決體現了本溪市中院在消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方面作出的努力。
據王令介紹,該院對張劍一案很重視,開庭時庭長和分管院長都認真旁聽了庭審。判決“雖然留有遺憾,卻已殊為不易”。他説,“法院承受了來自各方面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