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師不願代理“釣魚案”:法院與行政部門有“默契”
作者:朱稳坦
不久前,上海市閔行區發生的“釣魚式執法”事件餘波未平,僅僅時隔一個月,19歲的河南來滬打工小夥孫中界也經歷了相似遭遇:本想“做好事”搭載一名男子,10分鐘之後,便被指認涉嫌“黑車”經營,剛剛為公司開了兩天車的他,就眼睜睜地看着自己的車作為“黑車”被執法大隊開走。但是他反覆強調自己的清白,“我沒有要一分錢。”為了證明這一點,他甚至揮起菜刀,砍下自己的左手小指。
“兄弟,你不會是‘釣魚’的吧”
本月14日晚19時30分,孫中界駕駛一輛金盃麪包車,經過閘航路召泰路路口時,一名年輕男子站在路中央攔住了他。孫中界説:“我當時是被逼着停車的,那條路只有兩條車道,他一個人站在路中央,我不可能開車直接撞他,所以只能靠邊停車。”
該男子請求孫中界搭載他到據路口1.5公里之外的閘航路的水泥攪拌廠。沒等孫中界同意,那人便打開車門坐到了副駕駛座。
一路上,聽説過“釣魚”抓“黑車”的孫中界兩次問該男子:“兄弟,你不會是‘釣魚’的吧?”男子不答。大約10分鐘後,男子突然甩出一疊錢,丟到副駕駛座前的枱面,同時探身去拔車鑰匙。此時,一輛麪包車和一輛依維柯車靠近金盃車,下來了七八名男子,一把打開金盃車車門,將孫中界拽出了駕駛座,在激烈的扭打中,他的手機、錢包、駕照和行駛證都被搶走。
事後在醫院回憶起這一幕時,孫中界指着自己破損的右腿褲和外套左邊的內兜,稱自己當時想要報警,但是對方不讓他拿手機,糾纏中衣服也被對方扯破。
之後,其中一名男子出示了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調查處理通知書,稱孫中界違規開“黑車”、從事非法客運,要求他在通知書上簽字。孫中界回憶説,事情僵持了一個小時左右,被逼無奈的他在簽字後才被允許拿回手機離開,可是車卻被開走了,他同時也被要求前往上海市南匯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進行事件處理。
因丟車被公司批評後,孫中界憤懣不已。根據他哥哥描述,他回到魯匯鎮的家中後,突然衝入廚房,拿起菜刀,將左手的小指砍下。“他説,做好事被冤枉,要證明給大家看,自己是無辜的。”
“非法證據”還是“非法經營”
採訪中,孫中界表示,希望有關部門拿出證據來證明他涉嫌“非法經營”。
而當在他之前也被“釣魚”的張軍提出過同樣要求,相關執法部門表示,他們有執法過程中的錄音。
但是,張軍的代理人、律師郝勁松對證據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他指出,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在“釣魚”過程當中採集證據,並不符合法律程序,採集得到的證據都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或上級行政複議機關視為非法證據。他説:“僅憑‘倒鈎’取得的證據,不能認定張軍從事‘無運營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
而就“非法經營”的違規指控而言,郝勁松表示,經營是指經常性的,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從事某項行為並以此為主要謀生手段的行為,但無論是張軍還是孫中界,都不符合上述條件,也就更談不上“非法經營”了。
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富敏榮也表達了類似觀點。“如果孫中界所言屬實,線人的確把錢放在車上,然後搶拔鑰匙,這是明顯的栽贓陷害行為,由於這個行為本身是非法的,這個線人的證人身份和作證行為就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院與行政部門有“默契”
富敏榮透露,當時有人推薦他作此案原告代理人。但他了解到,法院在去年夏天與上海市交通行政執法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形成了一個審理出租汽車管理行政案件的內部規定,支持行政機關的做法。比如,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確認非法營運行為事實的審查認定時,只要行政機關證明行為人駕駛車輛招攬乘客,且已與乘客談妥車費,乘客也實際乘坐在車上,因被查獲未及時收取車費,被告人據此認定行為人已實施了非法從事出租車營運違法行為,並作出處罰的,可認定被訴行政處罰行為事實清楚。據説在聽取有關專家學者意見時,此規定遭到一致質疑。學者們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如果和法院行政審判部門結成類似聯盟的話,恐怕會有後遺症,最近接連出現的糾紛,印證了這一判斷。這就是沒有上海律師願意出任原告代理人的原因。
可是,對“非法經營”的證據認定,上海市南匯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隊長朱偉忠有另外的標準,“我們按照正常的程序,一般非法運營的車輛有兩個特點,不是你車主的事,為什麼要攬下?你是不是完全按照乘客的要求開到目的地,如果沒有利益關係,你為什麼要這樣做?”
面對認定孫中界“非法經營”的人證被質疑為“釣鈎”的詰問,朱偉忠表示,該乘客並非交通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與他們“沒有默契”、“不認識”,只是願意作證。
對於按照這些證據會不會抓錯助人為樂的車主,朱偉忠説:“這個可能性不大。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個程序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