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盜挖他人祖墳骨灰 電話要挾敲詐錢財
中新網金華10月21日電 (記者 袁爽 通訊員 婺法宣) 曾兩次被判刑入獄的劉巧毅刑滿釋放後仍不知悔改,竟挖骨灰盒,再向死者親屬進行要挾以拿錢贖回骨灰盒。近日,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巧毅盜取骨灰盒進行敲詐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巧毅因犯敲詐勒索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1981年出生的劉巧毅曾於 2003年因犯盜竊罪被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4年又因犯盜竊罪被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於2006年1月2日刑滿釋放。
經法院審理後查明,2009年4至6月份,劉巧毅多次到金華市婺城區湯溪鎮山塘下村、羅埠鎮孫家村等公墓挖取11個骨灰盒。隨後,向死者親屬打電話進行要挾以拿錢贖回骨灰盒,分別從死者親屬處敲詐所得人民幣1500元至2000元。
2009年6月16日,劉巧毅又以同樣的方式向其中一名死者親屬敲詐人民幣5000元,並要求把錢放置在其指定的地點,當劉巧毅到放置錢的地點取贓款時,被躲在一旁的死者親屬抓獲並扭送至公安機關。
婺城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巧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要挾的方式,敲詐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同時,被告人劉巧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鑑於被告人劉巧毅在實施部分敲詐勒索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巧毅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