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經開區原規劃局局長受賄100餘萬獲刑
作者:朱稳坦
中新網温州10月24日電 (記者 袁爽 通訊員 晨翔)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100多萬,原浙江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鄭啓明獲刑又受財產處罰。近日,温州泰順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鄭啓明受賄一案,並當庭對被告人鄭啓明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鄭啓明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0元;沒收被告人鄭啓明違法所得人民幣1045000元,上繳國庫。
據泰順法院審理後查明,被告人鄭啓明在擔任温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2006年後改為温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期間,對温州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所開發“家景花園”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建設等手續審批給予支持和關照。
2003年初,當被告人鄭啓明向時任温州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某某提出介紹承攬“家景花園”房地產項目的電梯業務時,温州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某某為了感謝被告人鄭啓明對“家景花園”房地產項目的支持和關照,並希望被告人鄭啓明能在家景花園後期的建設、房管審批等方面繼續得到被告人鄭啓明的關照和支持,便以“電梯利潤包乾”的形式送給被告人鄭啓明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鄭啓明予以收受。
被告人鄭啓明在擔任温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2006年後改為温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温州中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温州市民營工業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發的温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15號、16號地塊(即名人花園項目),在用地功能改變等有關手續審批方面給予支持和關照。
2003年至2009年間,温州中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李某某為表示感謝,先後計8次送給被告人鄭啓明“好又多”卡和現金合計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鄭啓明予以收受。
被告人鄭啓明被穩着市紀委“雙規”期間,如實供述了温州市紀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温州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00萬元賄賂的事實。案發後,被告人鄭啓明主動退還贓款人民幣104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啓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鄭啓明在被市紀委“雙規”期間,能如實供述市紀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温州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00萬元賄賂的行為,屬於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中較重的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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