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要求縣市重大決策先做合法性審查
作者:朱稳坦
本報長春10月26日電(記者孔祥武)吉林省政府近日出台《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要求縣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意見》要求,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5日內,要將擬做出的決策交由政府法制部門、部門法制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要出具正式的審查意見。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依照有關法規,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決策,翫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吉林省還要求市縣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價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應當在決策實施後的3個月內進行初步評價,在1年內進行總結性的評價。市縣政府做出的涉法的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評價,部門做出的決策由其所設的法制機構組織評價。評價可以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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