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島保護法草案二審 國防用途海島將特別保護
作者:朱稳坦
正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海島保護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10月30日,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海島保護法草案。
原草案第二章對全國和沿海省域、城市、縣、鎮各級海島規劃的編制作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有些海島城市或海島鎮依照城鄉規劃法組織編制的城市或鎮的總體規劃,已經包括了海島保護的內容,可以不再另行編制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有些沿海縣轄區內的海島屬於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不得開發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按照全國和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執行,可以不再另行編制縣域海島保護規劃。
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考慮到沿海市、縣、鎮區域內海島的不同情況,將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關於沿海城市、縣、鎮組織編制海島保護規劃的規定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海島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可以要求沿海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海島保護規劃。
原草案規定,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海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申請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對該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審批應有更具體的規定,草案修改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草案在“特殊用途海島管理”一章中,已對國防用途海島保護作了專門規定,應在草案規定的特殊用途海島範圍中,明確包括國防用途海島,要有利於宣示海島、海域的主權。二審草案第三十七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國家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國防用途海島、海洋自然保護區內的海島等特殊用途海島實行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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