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官員稱五種罪犯可實施社區矯正(圖)
作者:贺超

社區矯正作為一項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今年起在全國試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五種罪犯可實施矯正
《意見》: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
王珏指出,各地在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中,一定要準確把握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性質,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應當把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作為重點對象,適用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誰來管?
矯正隊伍專羣結合
《意見》: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管理。建立專羣結合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確保有專職人員從事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試點以來,部分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在內部設置專門的社區矯正工作機構。但從試點效果來看,基層司法行政隊伍力量與承擔的工作任務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王珏説,下一步將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確保有專職人員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同時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建立健全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勵機制。
怎麼管?
教育監管扶助三位一體
《意見》:進一步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努力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王珏指出,教育矯正、監督管理、幫困扶助集中體現了社區矯正工作的特點和優勢,是社區矯正的基礎性工作。所謂教育矯正,是指通過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思想、法制、社會公德等教育,加強心理矯正,組織其參加公益勞動等措施和方法,增強其認罪悔罪意識,提高其社會責任感,促使其順利迴歸和融入社會;監督管理,強調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和風險等級,探索分類矯正方法,嚴格管控措施,避免發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違法犯罪;幫困扶助,則要求積極協調整合各方資源力量,解決社區服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