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院二審維持兩名跨省販賣毒品案罪犯死刑判決
新華網西安11月3日電(記者梁娟)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3日對鄒勇、南參軍等跨省販賣毒品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二審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二人的死刑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陝西省興平市公安局獲悉,一名叫李旭琨的吸毒人員經常搭乘飛機往返於興平至四川成都之間,與南參軍來往密切。同時,發現大量吸毒人員經常出入南參軍的枱球俱樂部卻很少打枱球。興平市公安局順藤摸瓜一舉將此案偵破,並將嫌犯一一擒獲歸案。
據查,2005年3月,李旭琨與南參軍閒談時,預謀由南參軍出資,李旭琨負責從外地購回毒品,交給南參軍販賣。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李旭琨攜帶南參軍的毒資,以每克600元的價格分別從西安毒販張澤處購買海洛因60克;從四川成都苟勇處購買600克、李直鳳處購買800克。2007年4月,南參軍、李旭琨共同從四川鄒勇處購買1500克。其時,南參軍還單獨從毒販蔡蘭芳處購買海洛因400克。南參軍、李旭琨於2005年4月至2007年11月將購買的3360克海洛因經摻兑、分包後,分別在不同的地方以現金交易或銀行匯款方式多次向18名吸毒人員販賣;分別販賣毒品2561.89克、2912.37克。
2008年9月,咸陽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且數量巨大、系主犯,分別判處鄒勇、南參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個人全部財產;李旭琨因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與蔡蘭芳、李直鳳一同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案犯分別被判處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鄒勇、南參軍等6人不服,向陝西省高院提出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