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擬拍14條道路冠名權 市民憂損害公共利益
新華網蘭州11月3日專電(記者 衞韋華) 10月下旬,“蘭州將拍賣14條道路冠名權”的消息一出,蘭州市民政局辦公室的電話就成了採訪熱線,蘭州市政府並未預料到這一舉措會將城市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並引發了持久的社會熱議。
多數市民認為,城市道路名稱代表着城市的文化與形象,不是可以拿來買賣的資產,同時,道路名稱大規模更改無疑會給大家的生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損羣眾的公共利益。
近年來,拍賣城市道路冠名權以及公交站牌冠名權的做法屢見不鮮,一些專家表示,雖然城市的經營已成為推動城市發展的重要舉措,但如果不顧實際情況,將企業文化強加在城市文化上,只會適得其反。因此,如何將市場行為與政府行為有機結合起來,最終形成雙贏局面,已成為城市管理者亟待解決的問題。
“路名也可以買賣”遭到質疑
近日,蘭州市民政局宣佈將對蘭州市近郊四大主城區的14條道路冠名權進行公開拍賣,出讓年限為15年。這也是繼2007年蘭州市有償出讓過街天橋冠名權後,首次對道路冠名權進行公開拍賣。
企業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取得城市道路命名的權利,從而獲得不錯的廣告效果,相關部門也可以從中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這似乎是個雙贏的結果。然而對此,市民卻是一片反對之聲。
在採訪中,大部分市民都認為,城市道路名稱自身具有特殊性,在冠名時應格外謹慎。政府單方面決定拍賣冠名權,不僅剝奪了民眾對公共資源管理的參與權,而且會造成地名管理的混亂,給百姓生活帶來不便。
家住蘭州市城關區的市民雷鵬英説:“拍賣道路冠名權會引發很多問題,首先是年限到期帶來的不便。規定出讓年限為15年,如果15年之後道路名稱還將更改,那居民的身份證、房產證以及户口本上的地址也要隨之更改,由此帶來的社會成本由誰來埋單?”
在蘭州市一家事業單位供職的張先生則認為,道路名稱記錄着城市的發展變遷,其內在魅力與歷史淵源遠非企業名稱或者商家品牌所能承載的。如果完全與商業掛鈎,勢必有風險,一旦冠名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或破產倒閉,將對城市的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公共資源經營是否“賣得貴”就能“賣得好”
對於市民的種種憂慮,受蘭州市委託負責拍賣的甘肅四方拍賣公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説,這14條道路都是新建成的,出讓冠名權不會給市民出行帶來不便,所冠的路名也不會造成混淆。
記者瞭解到,拍賣城市道路冠名權蘭州市並不是首例。據媒體報道,上海市在開發浦東時也採取過類似的做法,但之後政府很快發現,一條路以某家企業冠名,其他大公司就不願進駐,從而影響了招商引資的整體規劃,從長遠來講可謂是得不償失。
無獨有偶,據瞭解,廣州2008年啓動地名規範工程,就不再允許以企業名稱冠名市政道路,除了考慮到企業破產會帶來負面影響政府不得不重新對道路重新冠名外,就是因為一些企業冠名的道路對其他企業投資失去了吸引力。
蘭州大學中文系教授劉滿常年研究蘭州地方誌,他認為地名能夠折射出一個城市的歷史與文化,或反映當地的風土人情,或表達人們的吉祥美願,或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因此在道路命名上,一定要綜合考慮名稱內涵,商業味太濃會招致反感,從而偏離冠名的初衷,讓其社會效益大打折扣。
“以城養城”還需兼顧羣眾利益
蘭州市民政局區劃地名處的相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其實在道路有償冠名問題上,民政局一直非常謹慎,他們要求各區民政部門對企業對道路冠名要公開、透明,涉及款項也會繼續投入到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這種“以城養城”的方式也算是一種資源優化。
對此,甘肅政法學院管理學院講師王崢嶸説,拍賣道路冠名權的行為不僅僅是簡單的行政行為,應該把它理解為關乎公共價值、公共利益的公共決策,在這一決策過程中,政府的職能是“服務”而非“掌舵”,政府必須在行動上具有民主性,但蘭州市現在以經營城市的名義直接介入市場經營,用公共資源做起了買賣,無論如何都會有失當的嫌疑。
蘭州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珀則認為,拍賣道路冠名權,必然會犧牲地名的公共性質,但並非不可以更改。他認為,更改路名要有一定標準,要經市民認可。如果政府認為有必要拍賣路名,也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首先應該徵求市民意見,不能擅自做主説賣就賣。此外,地名有償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進行嘗試,不能大範圍地實施,同時也應該在實踐的過程中逐漸完善相關制度。
蘭州大學法學院俞樹毅教授認為,從街道命名的目的來看,街道名是為了方便當地和外地幾代人的出行和日常生活,而以企業的名稱來命名則很難確保名稱的穩定性,是比較短視的行為。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現在雖然沒有行政法來約束這種行為,但是從長遠的眼光和行政合法的角度來講,應當通過民意表達來促進相關的地方立法,規範街道命名的原則、手段和方式。
採訪中,不少市民都建議在給道路取名問題上,可以舉行聽證會,讓市民代表投票決定,此外還可以讓老百姓參與討論命名,使道路冠名工作成為有意義的文化活動。(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