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黃判死緩 當庭質問法官“沒有因哪有果”
本報東莞訊記者鄭思琪、通訊員王創輝報道:劉漢黃因工傷糾紛刀捅三名台灣高管一案(詳見本版9月9日對一審開庭的報道),自案發以來一直備受關注。昨日下午3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漢黃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決其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損失,合共人民幣120多萬元。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劉漢黃的情緒當場失控,表示不服判,並提出要上訴。這與當初庭審時主動要求法院“判死”的態度,截然相反。
釀成惡果,被害人也有過錯
昨日的宣判過程前後僅十餘分鐘。東莞中院認為,被告人劉漢黃無視國法,因被無故限制出廠並在與展明公司台灣籍管理人員發生爭執後,持刀捅刺三人,造成二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以嚴懲。
但東莞中院同時認為,在此案發生前,被告人劉漢黃因工傷事故導致右手被截肢,喪失了一般勞動能力、經濟陷入困境、精神受到嚴重創傷。在此情況下,劉漢黃不但沒有得到展明公司應有的關愛和妥善對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驅趕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對待,因此他心中逐漸累積了對展明公司的怨恨。法院據此認為,展明公司對自己造成的與被告人劉漢黃之間的緊張的勞動關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外,被害人邵某吉還在案發前無故限制劉漢黃走出公司處理賠償事宜,發生爭執後另一名在場的被害人賴某瑞更是動手將劉推出公司門口,從而使得對公司怨恨已處於一觸即發狀態的被告人劉漢黃採取鋌而走險、不計後果的極端殺人行為,最終釀成重大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