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將問責不當或消極執行 納入考核範圍
昨天(11月2日),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專題研究貫徹落實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全省民事執行工作審議意見時,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要求,全省法院要進一步強化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認真梳理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以更大的決心、更有力的措施和更好的效果取信於民。為此,福建高院將把建立不當執行、消極執行問責制等10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
據悉,今年9月24日和25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福建高院《關於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全省各級法院在規範執行行為、努力構建解決執行難問題長效機制,特別是大力持續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專項工作所取得新成效;同時也對加強執行不力案件的跟蹤督辦等5個方面提出具體意見。
福建高院黨組對省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高度重視,專門召開黨組會議專題進行研究部署,提出採取10項措施進一步改進執行工作。為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福建高院將建立違法、不當執行和消極執行案件的問責制。對於經過審查確認存在違法、不當執行行為的,或因消極執行、怠於執行被上級法院提級、指定執行後案件得到有效執結的,除了通報批評原執行法院外,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納入各地法院執行工作績效考核的範圍。(記者 何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