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開縣李義等26人涉黑獲刑 審判長判後釋法
中新網11月5日電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開縣李義等26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李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10000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兩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公開宣判後,該案審判長張軍法官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法院在審理李義等人涉黑案件中,始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重則重,當寬則寬,寬嚴適度,罰當其罪。
記者:李義團伙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法院據以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張: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作出了立法解釋,分別是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四大特徵。縱觀李義一案,它已經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特徵。第一,李義聚集20多名團伙成員,在開縣臨江鎮境內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他們或在農貿市場強行非法收取租金、佔道費,或在車站非法攔截營運車輛進站接受服務,或在公共場所故意傷害他人等等,其團伙人數眾多、人員穩定,有較為嚴明的組織紀律,具有嚴密的組織特徵。第二,該組織通過開縣市場物業開發有限公司和開縣江裏客運有限公司,強制持有公司股份的經營户違背意願購買公司門市,強行向從事非法營運的長安車車主收取費用等,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將非法獲取的錢財用於支付組織成員工資等,以上行為反映了該組織的經濟特徵。第三,該組織以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行為為主,並實施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行為,體現出其行為特徵。第四,該組織長期實施違法犯罪,在開縣臨江鎮形成重大影響,對羣眾形成心理強制,體現了非法控制特徵。
該組織通過暴力起家,是一個組織結構嚴密,具有一定經濟基礎,並且通過有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記者:李義案作為社會影響重大的涉黑案件,為什麼沒有出現死刑、死緩和無期徒刑的判決?
張:根據我國刑法所確立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法院根據李義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在其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及其相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均給予了適度從重處罰,如其所觸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法定刑幅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再如,其所觸犯強迫交易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法定刑幅度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如,其所觸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定刑幅度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院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然後依照我國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合併處罰原則規定,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其所實施的多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適度從嚴的刑罰評價和道義評價。
記者:被告人李高清、唐紹宏為什麼沒有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
張: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高清、唐紹宏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但根據庭審查明的各組織成員的供述,李高清、唐紹宏在組織活動中聽從李義的安排,地位從屬於李義。從在具體個罪犯罪行為中的表現看,李高清、唐紹宏參與犯罪的次數明顯少於李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明顯輕於李義。雖然有部分被告人供述組織骨幹成員李志剛、李志超、李志帥聽從李高清的安排,但這種聽從不是因為李高清在組織中的地位較高,而更多的是基於他們之間系父子、叔侄關係的原因。因此,被告人李高清、唐紹宏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人民法院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核實的證據據實作出判定,是刑法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記者:被告人李義、唐紹宏、顏幫榮等人的職務侵佔罪、偷税罪為什麼沒有認定?
張:李義、唐紹宏、顏幫榮私分資金300餘萬元系因實施強迫交易行為獲取,本案中的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此款系開縣市場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該筆贓款在性質上屬於犯罪所得,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其處理方式應當是依法予以追繳。上述各被告人的該筆被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應承擔的刑罰後果已為他罪所包容和涵蓋,不需要另行成罪處罰。
關於李義、唐紹宏、顏幫榮、朱麗的偷税行為是否構成偷税罪的問題。經查實,案發前開縣税務部門已依法下達追繳通知書要求李義等人繳納税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對於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李義、唐紹宏、顏幫榮等人私分的資產系犯罪所得,不屬於應繳個人所得税的範疇。因此,李義等人的行為不構成偷税罪。
關於被告人朱麗提供財物資助潘仲亮逃匿的行為是否構成窩藏罪的問題。本案中,朱麗與潘仲亮在強迫交易罪等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行為人,相互之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即朱麗與潘仲亮互相之間的窩藏行為不能脱離共同犯罪而另行成立窩藏罪,故其行為不構成該罪。
記者:本案在量刑上是如何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
張:我們在審理李義等人涉黑案件中,始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重則重,當寬則寬,寬嚴適度,罰當其罪。對於一些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從犯、自首等法定情節的,在量刑時依法從輕。如,被告人鄒祥具有自首法定情節,人民法院在具體量刑時給予了充分考慮。又如,被告人寧小剛參與犯罪時未滿18週歲,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潘仲亮曾因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人民法院對其在量刑時結合其他犯罪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以上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在本案中的具體靈活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