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潼南落馬副縣長稱受賄是為發展經濟(圖)

譚新生(資料圖)
法庭交鋒5大焦點
焦點1
低價買門面
是“投資回報”?
2001年,鄧某找到譚新生,表示想接下潼南縣江北新城一建設工程,但錯過了招投標報名時間,想請譚通融。在譚新生幫助下,鄧某順利報名並拿下該工程。為感謝譚新生照顧,鄧某將公司開發的門面,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低價賣給譚新生,而此處門面均價在2000元左右,譚為此少支付12萬餘元。門面記在譚新生女兒名下。
律師:譚新生以優惠價格購到門面,這是投資回報,不是受賄。鄧某在開發項目時缺乏資金,譚及時給予了投資幫助,而他也正想要一處門面,便以此種方式成交。在房地產業,這種回報並不算高。
公訴人:譚新生應該知道,他能得到這個低價門面是因為他借用職權,在工程招標、建設方面,給了鄧某關照,為其謀取了利益。譚新生購買門面,少支付了12萬餘元,這是變相受賄。
焦點2
18萬元
是借款還是受賄?
因規劃問題,鄧某修建的門面項目面臨停工。2006年,他找到譚新生幫忙,在譚的幫助下,鄧某拿到臨時規劃許可證,完成工程。隨後,在譚示意下,鄧某將一個40多平方米的門面“贈送”。2008年,該門面拆遷,鄧某又將18.5萬元的拆遷款存入譚指定的賬户。
譚新生:我和鄧某是多年的朋友。平時有借款往來,幾十萬我也幫他借。因為關係好,基本不用打欠條。今年1月,他説要還我錢,我便叫他存在銀行了。我不知道是門面拆遷費,主觀上也沒有索賄故意。
公訴人:是借款就應該有憑證,但對方並未提供。證據顯示,在送錢時,譚和鄧某有充分聯絡,對錢的來源是知道的,對如何處理、安排、存款途徑也有約定。這根本不是借款返還。
焦點3
過節收錢
是“禮尚往來”?
2003年底,張某為使開發的樓盤升值,希望由自己出資修改附近道路。張某找譚新生提出要求,很快,譚便帶領規劃、市政、堤防等部門到現場勘察,並通過方案。事後,張某在2005年和2006年春節期間,以拜年名義分兩次送給譚新生5萬元,並希望他繼續關照。
律師:張某的請託事項發生在2003年,而送禮則在2005年和2006年,和感謝請託沒有聯繫。事實上,譚新生和張某是老朋友,遇到節日,他也會送禮給張某。因此,這些錢只算“禮金”。
公訴人:行賄發生在傳統節日就能算“禮金”?要是這樣,所有的行賄人都會選擇在國慶、中秋、春節行賄,而刑法的規定就是一紙空文。鄧某、張某等人之所以給譚送禮,是因為譚新生利用手中職權,為他們謀利,借拜年之名,行受賄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