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擬出台司法解釋解決民行交叉案審理難題
提要:涉及土地和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不斷增加,夾雜民事糾紛日益困擾法院審判。最高法就此擬出台兩個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房屋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土地行政案審理司法解釋正徵求專家意見
本報杭州11月4日電記者陳煜儒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將涉及土地和房屋管理的兩個司法解釋討論稿,帶到了正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的“2009行政爭端解決機制論壇”上。
據記者瞭解,這兩個司法解釋討論稿是《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房屋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前一個司法解釋目前正在徵求行政法學界、民法學界及實務部門的專家意見。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介紹,目前涉及土地和不動產登記的行政案件不斷增加,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這類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而各地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在審判規則、處理方式等方面不盡相同。所以,有必要制定規範統一的審判標準。
據悉,“2009行政爭端解決機制論壇”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和浙江工商大學共同主辦,會議主旨是深入研討目前困擾我國行政審判工作的民、行交叉等法律問題,特別是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行政案件和房屋登記行政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題。本報記者 陳煜儒
“現在老百姓打官司可累了,1個房產糾紛就涉及3個訴訟。作為法官,我們特別想減少老百姓的訴累,但因現行法律設置存在問題,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經常會遇到一些衝突情形。”11月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劉天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劉天華舉例説,一家開發商與張某簽訂了一個合同,約定把一套房子抵20萬元的債務給張某。張某對房子進行裝修後住了進去。可是,不知是什麼原因,開發商又把這套房子以30萬元賣給了王某,並給王某辦理了房產證。但當王某拿着房產證去看房子時,卻發現張某住在裏面。無奈,他只好把張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張某搬出住房(民事侵權訴訟)。張某一看自己當了被告,也急了,就起訴了房地產登記部門,請求撤銷王某的房產證(行政訴訟)。而在這一行政訴訟期間,張某又起訴開發商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民事合同訴訟)。
3個訴訟導致的結果是:民事侵權訴訟以等待行政訴訟裁判結果為由,裁定中止審理;行政訴訟以行政機關登記行為違法為由,判決撤銷房產證;民事合同訴訟以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為由,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民事侵權審理最後以行政判決為依據,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現在,王某每天拿着民事勝訴判決申訴。
“3個訴訟實質只為解決一個問題:房屋所有權到底歸誰?但3個訴訟審理思路不同,就必然導致民事判決與行政判決衝突的現象。”劉天華説,在審判實踐中,這個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
這是一個典型的民事與行政交叉的案例。據記者瞭解,這類案例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有增無減,正日益成為法官們的一個困擾。
土地與房地產案件迅猛增加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表明,2008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08398件,比上年增加了6.17%。其中,土地與房地產案件名列前三位。
“2007年7月1日物權法開始實施後,土地與房地產案件迅猛增加,土地案件較以往增加了20%,房屋登記案件增加5%。”來自基層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訴記者。
據記者瞭解,物權法用專門的章節規定了對不動產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保護,對房屋管理和土地徵收影響很大,其中涉及對公權力在拆遷、房屋登記、土地徵收徵用等行為中的規制問題,而這類環節上產生的糾紛,相當一部分湧入了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之中。
最高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發現,現行的涉及土地和房屋管理的法律已難以應對物權法實施後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為了規範行政審判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決定起草《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房屋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以來,最高法院行政庭對土地行政案件進行了調研,找出了涉及土地徵收、確權、登記、處罰強制等80多個問題,最後選擬了20多個條文。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將這兩個司法解釋討論稿帶到了“2009行政爭端解決機制論壇”上。
作為主辦方之一的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的會長應松年告訴記者:“不動產物權登記和土地徵收方面的實務、立法、行政操作和司法解決爭端問題,是一個交叉的邊緣課題。實務部門的同志早就希望解決這個問題,但這個問題在理論層面還沒有很好地解決,可以説理論研究滯後於實踐。所以這個論壇我們邀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民法學專家參與討論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希望理論跟上實踐的步伐,指導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