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擬規定開發商不得拒售網上公示可售房源
作者:朱稳坦
“銷售商品房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對商品房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昨天,《南京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公開徵集立法意見,徵求意見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網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徵集意見欄目全文刊登。南京市房管部門有關人士表示,有了這個《辦法》,網上房地產運作將更規範、更權威,對開發商的管理有法可依,對購房人提供的信息將更準確。
銷售信息上網公開
開發商不得作假
辦法規定: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網上房地產銷售管理系統,制定網上房地產系統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則,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網上房地產系統銷售商品房並公示相關信息,網上房地產系統和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的信息應當保持一致,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銷售網上房地產系統公示可售的商品房。
這主要是針對開發商捂盤惜售或惡意炒房行為所作出的制約。記者瞭解到,有時購房人明明在網上房地產看到還有餘房,到售樓處卻被告知“賣完了”——開發商藉此捂盤抬價。“以後我們會強制開發商只要一賣房,就要即時進行網上登記,所有認購書、合同必須經過網上打印,這樣只要是真賣房網上必然有所體現;如果網上顯示沒賣,開發商就不得拒售,購房人一旦發現售樓處信息與網上房地產不一致的均可舉報。”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未按期開始銷售商品房、現售商品房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未按規定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相關信息,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其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預售款直接存入
監管賬户
辦法規定:
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明確商品房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時間等事項,並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關附圖、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説明、商品房預售面積測算成果、機動車停車位的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的方案等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前,應當與銀行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設立監管賬户。預售款應當直接存入監管賬户,實行封閉管理,專項用於相關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以往,南京就曾發生過開發商以低價引誘購房人全現金購房、卻並不把房款打進監管賬户而挪作他用,導致房屋有爛尾之虞的案例。雖然這些案例都經政府及時介入處理避免了購房人的損失,可一旦出問題,資金缺口都巨大難補。因此該辦法規定,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將商品房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户,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其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商要賣會所等
要在賣房前明確
辦法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證確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或其他權利主體所有的公共配套建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國有土地使用證未明確公共配套建築權利歸屬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方案中明確其具體內容、部位及權利歸屬,並向社會公示。
記者瞭解到,這主要是人防地下室、車位、會所、幼兒園等公共配套極易引起產權糾紛。就此,南京房管部門要求,開發商應當在銷售前就把這些問題跟購房人説清楚,並寫進銷售方案,讓購房人自行選擇是否購買該樓盤。對於會所出租買賣糾紛,該辦法也明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另有記載外,公共配套建築可以銷售,但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配套建築的用途。也就是説,會所銷售前也應講清楚今後的功能,不能隨意把健身房改成餐飲。
銷售商品房不能
強制搭售高價車位
辦法規定:
機動車停車位銷售應當按個計價,並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機動車停車位的各邊長尺寸。每銷售一套住宅,只能隨附銷售一個機動車停車位;每銷售一個單位的經營性用房,只能按規劃配建指標,隨附銷售相應數量的機動車停車位。
以往,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機動車停車位總是一個容易起糾紛的內容。比如有些購房人會“投資”車位,一買好幾個,等到車位全賣光後就高價兜售車位,賺取差價;還有的樓盤房價很“正常”,但要求購房人買房必須要買車位,而且車位價格高達40萬一個。
如果住宅、經營性用房交付使用在三個月以上,且機動車停車位開盤銷售在六個月以上,已購機動車停車位的購房人可以購買剩餘的機動車停車位。分期建設、分期交付的商品房,當期剩餘機動車停車位的銷售可分期銷售。銷售商品房,不得強制搭售與其結構不直接相連、不屬於同一房屋權屬登記單元的機動車停車位、儲藏室。
提醒: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1月16日前可通過南京政府法制網在線提交意見和建議,或郵寄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北京東路41號,郵編:210008)。聯繫人:行政法規處 高愛萍、魏春純;聯繫電話:83228062。
快報記者 張星 孫潔
責任編輯:朱穩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