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政府參事工作條例》09年施行
作者:贺超
中新網11月9日電 國務院總理温家寶日前簽發第5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國務院令稱,《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已經2009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的工作。
第三條參事實行聘任制。國務院參事由國務院總理聘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分別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聘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市長聘任。
第四條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國共產黨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
第五條參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諮詢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願。
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於55週歲,不得高於65週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
第六條聘任參事應當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各有關單位向參事工作機構推薦參事人選;
(二)參事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研究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考察;
(三)參事工作機構與有關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參事擬聘人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四)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聘書。
第七條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
第八條參事在任期內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或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第九條參事在任期內可以向參事工作機構申請離任。參事申請離任的,由參事工作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參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瞭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對有關法律文件草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五)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