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石柱縣文化館原館長受賄獲刑3年
作者:贺超
華龍網11月9日13:30分訊(數字記者王森) 今日,記者從重慶市石柱縣法院獲悉,石柱縣文化館原館長秦澤斌,因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據瞭解,秦澤斌於1992年7月擔任石柱縣文化服務公司經理,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秦澤斌先後代表石柱縣文化服務公司與浙江商人尤淑方簽訂租房協議,將石柱縣文化服務公司位於南賓鎮人民街的房屋出租給尤淑方、尹利兵,用於經營石柱縣南賓鎮正街“大拇指”超市。
2007年初,“重客隆”石柱連鎖超市在南賓鎮良玉商住樓開業,導致正街大拇指超市生意不景氣。尤淑方、尹利兵決定改行做服裝生意,需要長期租用石柱縣文化服務公司的房屋。尤淑方向秦澤斌提出與石柱縣文化服務公司簽訂長期租房協議,低價承租所有已租用的房屋,秦澤斌表示同意。2007年10月26日,秦澤斌代表石柱縣文化服務公司與尤淑方簽訂了租賃期為10年的租房協議,以年租金8.8萬元的價格,將該公司位於石柱縣南賓鎮人民街的房屋500餘平方米低價出租給尤淑方,用於經營大拇指服裝超市,並同意尤淑方刪除“轉租須經石柱縣文化服務公司同意”的合同條款。
為感謝秦澤斌的幫助,尤淑方、尹利兵於當日在秦澤斌的辦公室送給秦澤斌人民幣6萬元,並免除秦澤斌原借尤、尹二人的借款2萬元。秦澤斌將2萬元贓款於當日歸還欠他人的借款,另4萬元贓款存入其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石柱支行開設的帳户。
案發後,被告人秦澤斌於2009年5月22日到石柱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於2009年5月25日向石柱縣人民檢察院退清了全部贓款。同時,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檢察機關查證屬實。
石柱法院審理後認為,秦澤斌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宣判後,秦澤斌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責任編輯: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