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規範強制清算案件審理出台文件
中新網11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8日就《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遵照執行。
紀要全文如下:
當前,因受國際金融危機和世界經濟衰退影響,公司經營困難引發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對於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審理中的有關問題已作出規定,但鑑於該類案件非訟程序的特點和目前清算程序規範的不完善,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該類案件審理原則,細化有關程序和實體規定,更好地規範公司退出市場行為,維護市場運行秩序,依法妥善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維護和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於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紹興市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就有關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問題達成了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
1.會議認為,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主要類型,在參與市場競爭時,不僅要嚴格遵循市場準入規則,也要嚴格遵循市場退出規則。公司強制清算作為公司退出市場機制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則。公司強制清算的目的在於有序結束公司存續期間的各種商事關係,合理調整眾多法律主體的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人民法院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堅持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上實現清算結果的公正。
第二,堅持清算效率原則。提高社會經濟的整體效率,是公司強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標之一,要嚴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經出現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場,將其可能給各方利益主體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審理強制清算案件,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時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及時得到實現,避免因長期拖延清算給相關利害關係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保障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堅持利益均衡保護原則。公司強制清算中應當以維護公司各方主體利益平衡為原則,實現公司退出環節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時,既要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又要兼顧職工利益、股東利益和社會利益,妥善處理各方利益衝突,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關於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
2.對於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應當分別從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兩個角度確定。地域管轄法院應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公司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級別予以確定,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審理法院。
三、關於強制清算案件的案號管理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的申請後,應當及時以“(××××)××法×清(預)字第×號”立案。立案庭立案後,應當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等有關材料移交審理強制清算案件的審判庭審查,並由審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
4.審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生效後,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當以“(××××)××法×清(預)字第×號”結案。審判庭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立案庭應當以“(××××)××法×清(算)字第×號”立案。
5.審判庭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在審理強制清算案件中製作的民事裁定書、決定書等,應當在“(××××)××法×清(算)字第×號”後依次編號,如“(××××)××法×清(算)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法×清(算)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等,或者“(××××)××法×清(算)字第×-1號決定書”、“(××××)××法×清(算)字第×-2號決定書”等。
四、關於強制清算案件的審判組織
6.因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質上類似於企業破產案件,因此強制清算案件應當由負責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審判庭審理。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由專門的審判庭或者指定專門的合議庭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和企業破產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五、關於強制清算的申請
7.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公司解散後已經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
8.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於七日內予以更正、補充。申請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更正、補充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予以書面説明並提出延期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延長期限。
六、關於對強制清算申請的審查
9.審理強制清算案件的審判庭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時,一般應當召開聽證會。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經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其對書面審查方式無異議的,也可決定不召開聽證會,而採用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10.人民法院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於聽證會召開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並送達相關申請材料。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聽證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聽證會中,人民法院應當組織有關利害關係人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被申請人是否已經發生解散事由、強制清算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內容進行聽證。因補充證據等原因需要再次召開聽證會的,應在補充期限屆滿後十日內進行。
11.人民法院決定不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向被申請人送達有關申請材料,同時告知被申請人若對申請人的申請有異議,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1
七、關於對強制清算申請的受理
12.人民法院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之日或者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
13.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對其是否享有債權或者股權,或者對被申請人是否發生解散事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不予受理。申請人可就有關爭議單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予以確認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申請。但對上述異議事項已有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以及發生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事由有明確、充分證據的除外。
14.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後,被申請人未能舉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予受理。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被申請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導致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為由不予受理。
15.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經審查發現強制清算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定駁回強制清算申請。
1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受理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八、關於強制清算申請的撤回
1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前,申請人請求撤回其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8.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願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為由,請求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9.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強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准許。但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相關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決後當事人又達成公司存續和解協議的除外。
九、關於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
20.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和第四十二條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申請費的有關規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計算,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因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強制清算程序依法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計收破產案件申請費;按照上述標準計收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已經收取的,應予退還。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准許的,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不再從被申請人財產中予以撥付;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准許的,已經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不予退回。
十、關於強制清算清算組的指定
22.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後,應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或者擔任清算組成員的,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23.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同時,應當根據清算組成員的推選,或者依職權,指定清算組負責人。清算組負責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訴訟代表人職權。清算組成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予以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