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酒業億元税案:控方證據反被辯方用於無罪辯護
中新網杭州11月10日電(記者 陳國亮)作為安徽沙河酒業重組糾紛中核心事件之一的沙河酒業億元税案二審今天在安徽界首市進行第二次開庭。中新網記者今天電話採訪此案相關人員時得知:今天的庭審出現戲劇性一幕,本案公訴方安徽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庭上出示的三組六份補充證據,反而讓本案被告辯護律師在質證反駁時用於被告方的無罪辯護。
控方補充證據再次開庭
今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安徽沙河酒業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處罰金1.1億元;判決姜傑(沙河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決王春英犯偷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接到判決書後,安徽沙河酒業有限公司和姜傑分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10月13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界首市為此案二審第一次開庭。根據那天的庭審情況,本案公訴方安徽阜陽市人民檢察院繼續補充了一些證據,二審合議庭決定在今天再次開庭。
在法庭上,控方出示了三組六份證據。
聽了這些證據後,姜傑的辯護人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陳有西在表述自己的意見時認為,公訴人出具的這些證據,反而更加證明了辯方在二審第一次開庭中的所有觀點。
兩企業“偷税佔比”受質疑
在法庭上,控方首先出示了界首市國税局的一份説明,想證明沙河酒業公司和沙河酒廠在2008年4月份之前偷税佔比為應税額的47.5%。
對此,陳有西律師在質證反駁時認為:公訴方繼續犯了主體混淆的錯誤,還是沒有將沙河酒業公司和沙河酒廠這兩個企業分開。陳律師認為,早在2008年3月,沙河酒廠就已經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終結,此前它的偷税都屬其破產財產受償範圍,應用那些7200萬元的政府拍賣所得去補税,沙河酒業公司不應為其承擔;這樣,2200萬的偷税已經不存在,又何來47%?
姜傑的一審兼二審辯護人、安徽達安律師事務所梁猛律師也反駁公訴方説: 這兩個企業年營業收入到底是多少?已納多少?這些税務局都沒有説明.沙河酒業公司只有107萬元的逃税,比例何來47%?
辯方認為控方證據可證被告無罪
在法庭上,控方接着出示了一份界首市國税局送達沙河酒廠的處罰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寫:“法人代表不在,拒收。2008年7月8日”。
對此,陳有西律師在質證反駁時認為:第一,沙河酒廠依法破產終結是在2008年3月20日,四個月後的7月8日還在處罰一個早已經不存在的企業,行政直接違法.送達給誰?第二,2008年7月8日税務局送達處罰告知書,同日就移送公安,到9日界首公安馬上立案抓人,19日抓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傑.根本沒有給企業聽證和訴訟的時間.而政府"監管組"撤回企業聽證是早有預謀的棋局.第三,以上證據,不但無法補強控方的有罪指控,相反都是有力的無罪證據,更能證明辯方觀點.法庭應當依法及時作出無罪判決。
雙方都確認被告曾補交税款
控方最後出示了法院調取的有關姜傑當時代企業補交100萬元税款、企業補交30萬元税款、財務人員王春英補交2萬元税款的憑據。
對此,陳有西律師在質證反駁時認為:第一,確認這些亊實無誤;第二這是被告個人為企業主動交納税款,不能按一審時界首市人民法院那樣作罰金處理;第三,此舉更能證明被告他們無偷税的故意,能積極主動補税,這些都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處刑責之規定;第四,税務局告知沙河酒業公司漏税只有107萬,他們補交的已經過額,故無罪。
法庭調查和辯論結束後,二審合議庭依然沒有當庭宣判。審判長宣佈:合議庭認為本案案情重大複雜,合議庭經合議後再擇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