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學生賣淫案”開審 庭審12小時將擇日宣判
中新網昆明十一月十日電(記者 徐向良)備受關注的雲南昆明“小學生賣淫案” 十日上午九點在昆明五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過長達十二個多小時的庭審後。法官十日晚間二十二時向媒體宣佈:該案現已休庭,擇日宣判。
據當地媒體此前報道稱,昆明博華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劉芳芳(化名)、劉莉莉(化名)姐妹倆,於三月十六日,被警方以涉嫌賣淫為由抓捕,同時被抓的還有其母張安芬和其同居者劉仕華。次日,被全部釋放。由於該案涉及“小學生”及當事人“認罪”又“翻案”而備受關注。
記者今天上午九時許到達五華區法院門口時看到,數十位記者在五華區法院門外期待獲准採訪。法院稱,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及個人隱私,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決定以不公開開庭的方式審理,不允許任何媒體進入庭審現場。今日晚間二十一時,記者再次到達五華區法院,仍未能獲准進入,二十二時許,門口守候的記者被獲准進入,該院副院長王偉林向媒體發佈了案情通報。
通報稱,公訴機關指控:在二00八年九月至二00九年三月期間,被告人張安芬與被告人劉仕華,先後租賃了本市五華區王家橋村的四間出租房,容留被告人劉仕華的女兒劉某某從事賣淫活動。其中,被告人劉仕華的女兒劉某某分別與趙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二被告人為其賣淫而租用的房間從事賣淫。被告人張安芬還為被告人劉仕華的女兒劉某某介紹賣淫一次。二00九年六月七日,在公安機關調查瞭解過程中,被告人劉仕華主動交代了其容留賣淫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安芬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仕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仕華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後,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王偉林表示,審判長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和辯論,聽取了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的陳述和申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法院經過審理,現已休庭,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