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明確資助恐怖活動罪罪狀規定
新華網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 鄒偉隋笑飛)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資助恐怖活動罪的罪狀規定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解釋》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資助包括籌集資金和提供資金兩種具體行為,單純的籌集資金行為,同樣應以資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二是“資助”的方式不以金錢為限,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均屬於資助行為;三是資助恐怖活動罪的成立不以被資助的人具體實施恐怖活動為條件,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均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解釋》還對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認定進行了明確。《解釋》對認定原則作出一般性規定,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解釋》,在刑法規定的四種洗錢行為之外,明確將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買賣彩票、獎券、賭博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列為洗錢行為,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