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認為山西煤礦重組背離國務院精神要求審查
作者:朱稳坦
中新網杭州11月10日電 (記者 柴燕菲 見習記者 趙曄嬌) 記者今天從浙商資本投資促進會獲悉,面對山西省政府在煤炭行業實行重組改革,該會認為背離國務院文件精神,並已致函有關方面,要求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處理。同日,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已經明確,將派員來杭州研討煤炭企業重組方案。
2008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8]23號,下稱“23號文”)出台。今年4月,《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有關問題的通知》(晉政發[2009]10號,下稱“10號文”)出台。這意味着國有資本註定掌握煤礦主導權。一夜間,活躍在山西煤礦的500億浙資深陷其中。
“我們希望通過晉浙兩省的官方溝通,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原則,更好的維護各方利益。”浙商資本投資促進會法律顧問何長明説。
背離國務院精神
山西對煤炭行業進行的結構調整,均稱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覆》(國函〔2006〕52號)文件精神制定。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晉政發23號、10號文實際上已經嚴重背離了國務院文件精神。
對於中小型煤礦的政策,國發〔2005〕18號文件提出“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兼併改造中小型煤礦,鼓勵資源儲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礦,通過資產重組實行聯合改造。”
而晉政發23號卻提出,“通過大型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中、小煤礦,形成大型煤礦企業為主的辦礦體制。”
“這實際上就是將國家行政引導鼓勵政策改為地方行政命令強制。”何長明表示,山西省將所有中小型煤礦都合併到山西地方國有、地方民營的大型煤礦集團,不顧現有煤礦佈局的區域差異和投資來源的廣泛性、投資途徑的合法性,也違背依法行政的要求。
此外,在煤礦生產規模上也有待商榷之處。
在國函〔2006〕52號文件中要求“儘快完善煤礦准入標準。繼續推進煤礦的整頓關閉,規範資源整合,整合後礦井規模不低於30萬噸/年,新建礦井規模原則上不低於60萬噸/年,回採率不低於國家規定。”
而晉政發10號則提出,“到2010年底,全省礦井數量控制目標由原來的1500座調整為1000座,兼併重組整合後煤企規模原則上不低於300萬噸/年,礦井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於90萬噸/年。”
何長明認為,山西規定的煤礦生產規模,在短時間內大大超過了國務院批准的合理規模,這就使得一大批外來投資者面臨“被國有化”的命運。
“晉政發23號、10號文件不僅否定國務院文件,還涉嫌違反憲法、物權法、合同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公司法、立法法等法律。”何長明説,此舉侵犯了被兼併煤礦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干涉了被指令作為兼併主體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浙江各界震動
浙商在山西投資煤礦的遭遇,震動了浙江有關部門。
7月上旬,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協作辦組成專門課題組,趕赴山西,走訪晉中、臨汾、大同等地的浙籍企業。
10月份,該課題組組長、浙江產權交易所礦業權交易中心主任王小軍將報告送達浙江省司法廳。
報告建議,由浙江省國土、司法、各省經濟協作辦等部門組成協調小組,對外省資本在晉煤礦投資的情況作更深入調查;並與山西省政府商討,對符合法律規定,手續完備的礦山,建議考慮到歷史成因,繼續允許開採。對手續不完備或有缺陷的礦山以及手續完備但浙商願意退出的礦山,商量合理補償原則。
浙江法律界也發出了呼籲聲。
何長明也指出,浙商資本的採礦權是否合法取得,近年發生嚴重礦難的是大型國有煤礦還是小型私人煤礦,是山西地方民營煤礦還是外來外資煤礦,對30萬噸以上礦井國有化是否有法律依據等問題都有待解決。
危及浙民間信貸鏈
值得説明的是,山西煤礦“國進民退”、浙商產業“被國有化”已嚴重危及浙江民間信貸鏈條。
温州人約佔投資山西煤礦的浙商數的90%,他們擁有大約600座私營煤礦,而其資金來自親友及民間融資。
温州原本是中國民營經濟最發達、最活躍的地方,然而有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温州的GDP只增長了3.5%,在浙江省排名是倒數第二,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為什麼温州變成這樣?”山西浙江商會負責人金松説,温州過剩資本一部分進入了房地產行業,一部分進入了煤炭行業。超過兩千億元的温州資本深陷山西。
據悉,1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省發改委、省煤炭工業廳等政府機構,將共同參加在杭州召開的“地方產業政策延續性與企業投資信心”研討會。本網記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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