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麗水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受賄獲刑12年
作者:朱稳坦
中新網麗水11月12日電(記者 袁爽 通訊員 張靜)浙江省麗水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葉傑耀利用手中的權力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謀利,並主要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買房的方式收受好處。今天,葉傑耀被浙江麗水市遂昌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葉傑耀原為浙江麗水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經審理查明,其在2003年至200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市內的幾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資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等在土地滯納金的減免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各公司董事長葉某、洪某、張某、劉某等人所送的賄賂款人民幣50000元、歐元2500元、美元4000元。
另外,在受賄過程中,葉傑耀為掩人耳目,逃避法律的制裁,採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開發商的房屋為主要受賄方式。2003年至2007年,葉傑耀為某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在土地滯納金的減免等方面謀取利益。後經該公司董事長同意,於2007年4月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將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屋出售給葉傑耀,該套房屋的交易價低於當時市場價43萬餘元。2004年至2008年,葉傑耀以同樣方式購入兩套某公司開發的房屋,差價共計人民幣近15萬元。同時,葉傑耀還多次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美元、歐元等賄賂。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葉傑耀目無國法,利用擔任麗水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645093.20元、歐元2500元、美元4000元,併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葉傑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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