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男子非法吸收4億元資金獲刑9年
作者:朱稳坦
中新網寧波11月13日電 (記者 何蔣勇)浙江寧波一男子在兩年內,以承諾付高額利息為餌,向60家公司及個人借貸資金4億餘元。今天(11月13日),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50萬元。
被告人陳建明現年39歲,文化程度中專,曾以做房產中介生意起家,名下有兩家公司。分別是,寧波永寧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寧波永旺進出口有限公司。2006年下半年,陳建明開始利用其社會關係向社會公眾借款,並承諾支付高額利息。他將其借來的錢用於投資寧波市金豐賓館及借給其生意夥伴徐暮斌(另案處理)投資賓館、股票等。
據瞭解,由於經營狀況不好,致使資金無法及時回收,同時還要支付高額利息。陳建明以其個人或其個人控制的寧波永寧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寧波永旺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名義,用承諾支付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資、資金週轉為名開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大量吸收資金,月息最高達七分半。
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7月,陳建明共向60家公司及個人吸收資金達4.0763億元(根據案發後至審判時被害人報案及陳建明公司財務資料統計),實際用於投資房產、購買股票、購買公司股權、借貸給他人以及支付高額利息,至案發時止,尚有1.9038億元未能歸還,期間共支付高額利息7576萬元。
2008年8月,公安機關接羣眾報案稱陳建明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遂將其列為網上逃犯。2008年8月20日13時許,浙江省富陽市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在該市富春街春秋北路27號將陳建明抓獲,後將其移交至寧波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經訊問,陳建明交代了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建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陳建明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被告人陳建明向被害人退賠非法吸收的資金。(完)
責任編輯:朱穩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