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看守所為短期犯減刑假釋獲最高法肯定
江西省撫州市公檢法聯合出台《關於辦理看守所服刑罪犯減刑假釋案件若干規定》,落實看守所服刑的短期犯人(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減刑假釋權利。這一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重視,成為最高法出台具體辦法的經驗
法制網記者 黃輝
張某,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扣除先行羈押後的剩餘刑期為9個月,在江西省撫州市看守所服刑改造期間,表現良好,同時因超額完成任務,獲5次表揚,減刑25天;
付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扣除先行羈押後的剩餘刑期為11個月零8天,在撫州市看守所服刑改造期間,表現良好,同時超額完成任務,獲5次表揚,減刑87天;
在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處長黃雄寶的辦公枱賬上,詳細地記錄着一起起短刑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間因表現良好而獲得減刑的案例。“不能因為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刑期短,就剝奪他們享有減刑、假釋的權利。”黃雄寶深有感觸地對記者説,撫州市看守所短刑犯減刑、假釋制度自從今年6月實施以來,截至9月底,共受理10件減刑、假釋案件,正確率達100%。
兩大原因使短刑犯難獲減刑
據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據法院判決代為執行。
黃雄寶告訴記者,在看守所服刑的短刑犯很難得到減刑原因有兩個:一是看守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刑人員減刑考核機制,這就使得短刑犯的減刑失去了可操作的程序;二是短刑犯因關押時間短,加上司法機關在判決前對罪犯的羈押時間要依法折抵刑期,故使所判短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時間十分有限,看守所無法對其進行系統的教育改造,即使短刑犯改造表現良好甚至有立功表現,也往往因刑期臨近屆滿而人為錯失機會。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可以看出,刑法並沒有限制看守所短刑犯獲得減刑的權利,但司法實踐中的許多做法卻剝奪了短刑犯享受減刑獎勵的權利。”江西京九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登霆説,“至少我接觸過的看守所短刑犯中沒有獲得減刑的先例,這對短刑犯不公平,也不公正。”
“看守所短刑犯減刑存在司法盲點。”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委員、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鄧輝認為,大部分短刑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客觀危害以及給社會造成的影響都較重刑犯小,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也較小,通過教育改造,他們更有理由獲得相應的減刑權利。
激勵功能喪失導致混刑度日
在學術界,對短刑犯的減刑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由於短刑犯刑期較短,僅僅是監所的“匆匆過客”,不久即將釋放,是否對其減刑意義不大,反倒會浪費寶貴的減刑總指標。此外,現行減刑呈報、審核、裁定週期過長,往往要經歷兩三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這也導致對短刑犯的獎勵難以及時兑現。
鄧輝表示,司法實踐中把看守所短刑犯“遊離”於減刑之外,違背了立法機關設置減刑制度的初衷。
“看守所通常不予減刑的做法,使減刑激勵功能喪失,短刑犯混刑度日的現象相當嚴重,甚至形成對監所管教幹警的牴觸情緒,這對監所改造秩序和監管安全構成了潛在威脅,也影響了改造質量的提高。”鄧輝認為,“罪犯不管在監獄還是在看守所服刑,只是關押地點不同而已,其享受的權利不應區別對待。”
江西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李雲龍也認為,如果看守所短刑犯減刑無望的現象長期存在,將導致少數罪犯特別是一些抗改罪犯“債多不愁”、“蝨多不癢”,持無所謂的心理,反正到時照樣回家,“這樣對改造罪犯十分不利”。
減刑到天利於提高改造質量
今年6月,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看守所服刑罪犯減刑、假釋案件若干規定》。此舉在江西乃為首創,在全國也不多見。
其中規定,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其服刑六個月以上並獲得五次以上表揚,可以減刑一至五個月;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應折減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可以不受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服刑六個月以上,可以假釋。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也就是説,短刑犯在看守所可以減刑到以天計算。”黃雄寶介紹説,為防止減刑舞弊,檢察機關將實施同步監督工作機制,即檢察機關派駐檢察室與看守所實行微機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同步監督;看守所對留所服刑罪犯提請減刑、假釋,應將計分考核、獎懲記錄等有關材料送交派駐檢察室,派駐檢察室應及時製作檢察意見;法院採取聽證或庭審方式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通知同級檢察機關派員參加等。
為縮短減刑呈報、審查、裁定等環節的週期,三部門還規定了各項程序辦理的具體時間,比如:看守所對短刑犯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在所務會研究決定前3個工作日內提交材料;派駐檢察室需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公安局在接到減刑、假釋意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核同意後1日內提請法院裁定;法院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結期限為30天。
據瞭解,撫州的這一做法已成為最高人民法院調研醖釀製定短刑犯減刑、假釋辦法的一條寶貴經驗。
李雲龍認為,這一制度有利於刑事法律規定的統一、公平實施和維護法律尊嚴;有利於維護監管改造秩序,保障監管安全,為構建平安和諧監所,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創造穩定的監管環境;同時也有利於重塑服刑人員的人格,提高罪犯改造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