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兩兄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4億元獲刑
中新網寧波11月17日電(記者 何蔣勇)哥哥曾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妹妹也曾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兩兄妹曾掌控了六家公司的生產經營,如今卻因為非法吸收鉅額公眾存款雙雙入獄。今天上午,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兩兄妹作出了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貽增(女),現年38歲,文化程度初中,曾是寧波世邦投資有限公司、寧波天奇家電有限公司、寧波銘仕家電批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賢貽是王貽增的哥哥,現年42歲,文化程度高中,曾是寧波銘仕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浙江銘仕製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國邦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5月23日,由被告人王貽增出資500萬元、被告人王賢貽出資4 500萬元,合計註冊資本為5 000萬元,成立了寧波銘仕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賢貽為投資諮詢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貽增為該公司財務經理。
據瞭解,投資諮詢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有浙江銘仕製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控股90%)、寧波世邦投資有限公司(控股51%)、寧波銘仕進出口有限公司(控股70%)、寧波國邦進出口有限公司(控股70%)、寧波天奇家電有限公司(控股75%)、寧波銘仕家電批發有限公司(控股100%)等多家公司。
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期間,被告人王貽增、王賢貽以其實際控制的製冷設備公司、世邦投資公司或以其個人名義並由其個人、製冷設備公司、世邦投資公司、寧波厚基塑業有限公司做擔保,以支付2%-5%不等的月息,分別向17人(單位)累計非法吸收存款3.433 9億元,扣除已付本金、利息後,至案發時尚有8497.2018萬元未歸還。
被告人王貽增、王賢貽非法吸收上述公眾存款後,用於個人購買汽車、房產;償還投資諮詢公司及其下屬公司銀行貸款、支付利息;填補經營虧損;向寧波天谷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協凱進出口有限公司、寧波譽和投資有限公司、王偉出借資金,收取高息等。
2008年10月,兩被告人經被害人汪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江東公安羈押)等人控告案發。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賢貽協助警方抓獲被告人王貽增。
2009年3月27日,江北檢察院向江北法院提起公訴。由於案情複雜,此案先後經檢察院兩次建議延期審理、辯護律師以需要提供新證據為由兩次提請延期審理,法院依法決定延期審理四次。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貽增、王賢貽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向不特定的個人和單位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貽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賢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賢貽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王貽增,具有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貽增到案後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江北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貽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王賢貽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王貽增、王賢貽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責令被告人向被害人及被害單位退賠吸收的資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