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刪除人大提出撤職案前提條件
商報記者 郭富收 實習生 尹楠
對於老百姓反映的社會熱點問題,或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一府兩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常委會可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時可以責成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
昨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作了關於《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的審議修改情況報告。
關鍵詞:撤職案
刪除提出撤職案的前提條件
【原《辦法》】
對提出撤職案的條件設定了四項:違反憲法、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適合擔任職務的行為。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修改稿解讀】
根據審議修改稿,法制委員會刪除了提出撤職案的前提條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制委員會提出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提出撤職案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人大常委會加強對所任命幹部的監督。另一種意見是,上位法並沒有這樣的具體規定,應在條例成熟時再作規定。主任會議研究時,同意第二種意見。法制委員會刪除了相關內容。
此外《辦法》新增加了條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委會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這也就意味着,常委會組成人員超過五分之一的人如果書面聯名,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就可以提出撤職副省長、副市長的撤職案。
關鍵詞:專項報告
熱點問題也可聽取專項報告
【原《辦法》】
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專項工作報告,並組織評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職責分工,根據《監督法》的規定提出。
【修改稿解讀】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突出了重點,但不夠全面。常委會可以對羣眾反映的熱點問題,社會上的一些重大問題等聽取專項工作報告。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於是,將這一條款修改為: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羣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中存在問題,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專項報告。
關鍵詞:特定調查
可責成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調查
【原《辦法》】
常委會在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審議撤職案時,可以就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修改稿解讀】
根據修改情況報告,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特定問題調查的前提,應做出明確界定。法制委員會根據這一意見,將原案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做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特定問題的調查的相關程序應做出規定。法制委員會根據這一意見,在相關條款中增加了調查委員會成立辦法。
而且,成立的這個特定調查委員會,可以責成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並向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報告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