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規定個人騙取社保基金取消參保資格
作者:朱稳坦
本報訊(記者 金蓉)個人騙保,將取消參保資格,退還社保基金,並可處最高千元罰款,同時還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昨日,《重慶市騙取社保基金處理辦法》獲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即將實施。
法律責任
個人騙保可罰千元
《辦法》規定,個人騙保,將退還被騙取的社保基金,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為防止參保人員及受益人繼續騙保,應當取消其非法獲得的社會保險參保資格或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用人單位騙保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保,責令退還被騙取的保險基金,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社會保險服務資格,解除服務協議。
同時,《辦法》規定,對於騙保的單位或者個人,可將其行為記入社會信用相關係統。《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中還明確,社保經辦機構開展社保稽核工作,發現涉嫌騙保的,可暫停支付社保基金。騙取行為不成立的,在5個工作日內補發社保基金。
監督機制
舉報屬實給予獎勵
《辦法》規定,市民發現騙保行為,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舉報,對舉報屬實並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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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21腎病患者虛構勞動關係
騙取社保基金411萬元
我市3年查處近千起騙保案,涉案金額高達千萬元
據不完全統計,從2007年至今,我市共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案近千件,涉案金額高達千萬元。其中最典型的是重慶某科技公司與21名腎病患者虛構勞動關係,騙取社保基金411萬元。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華強表示,國家和我市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和投資經營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支付環節規定不詳,為此,常常遭遇尷尬:什麼是騙保行為界定不明;取消騙保人員騙取的社會保險資格和待遇,於法無據;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保基金,卻沒有法律依據予以處罰。
行為界定
8種行為屬於騙保
騙取社保基金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通過隱瞞事實真相,虛構相關條件,偽造、變造相關材料等方式領取或者提供相關證件,支付憑證協助他人領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辦法》中明確界定8種騙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