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官員解釋廢止嚴禁賣淫嫖娼規定原因
今天,浙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表決通過廢止《浙江省嚴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
“廢止,不代表浙江省對賣淫嫖娼不加以處罰或是放寬,而是現行國家法律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尹林表示,《浙江省嚴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於1993年通過實施。而全國人大於1997年修訂的刑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已包含該規定的基本內容。同時,該規定中有些內容與現行法律規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造成無法執行。為此,11月23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提交議案,建議廢止該規定。
今年3月起,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正式開展對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全面集中清理。清理範圍包括了1979年至2007年間,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155件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清理的主要內容是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不符合科學發展觀、不符合促進和諧的三類問題。《浙江省嚴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便是其中之一。
基本被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吸納
尹林介紹説,《規定》在1993年12月1日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當時的依據是1991年制定的全國人大《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至今已有16年,一直沒有進行修改。“尤其在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環境中,《規定》的很多內容已被新修訂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覆蓋。”
1991年制定的全國人大《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對79年《刑法》的補充。1997年,《刑法》進行全面修訂。《決定》中的規定已被吸納。
如《規定》第七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賣淫、嫖娼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實行勞動教養或者予以治安處罰。
“《規定》的依據本身已被《刑法》修訂。同時,2006年正式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未構成犯罪的賣淫嫖娼行為也有了新的規定。”尹林告訴記者,修改後的上位法吸納了對賣淫嫖娼的處罰辦法,而國家規定則更為嚴格。
比如《刑法》中已設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構成刑事犯罪的,按刑法處置,未構成犯罪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上位法已作出具體規定,《規定》與他們重複、不一致,理應廢止。”尹林説。
收容教育合法性遭質疑
李志軍(化名)在親友的幫助下,終於找到一份工作。李志軍曾在一家汽車經營店擔任經理。年初時,因一次嫖娼被警察抓獲。依據《規定》第八條,對賣淫、嫖娼人員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依照《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收容教育。最後,李志軍被送收教6個月。期間,被單位開除。
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夏國良告訴記者,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中的重犯、患有性病者實行收容教育。“主要為他們治病。”
“收容教育的本意是對其進行身心健康教育,使他們不再犯。但這並不意味收容教育就是合法。”尹林解釋,1993年,國務院頒佈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指將收教人員置身於特定場所強制勞動六個月至二年。這明顯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同時,該法第九條規定,未制定法律的,可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除外。
“這説明國務院制定辦法已經逾權。此外,收容教育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條例無法規定。而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者也無收養教育的處罰。”尹林説,收容教育的合法性出現問題,導致在執行時存有法律障礙,就像無根的浮萍,同收容遣送一樣,收容教育是該壽終正寢了。
猥褻等説尚無法律依據
網絡盛傳《撈一個“嫖客”的經歷》。李志軍將它轉載到自己的博客,並在最後留言:為什麼我的一個朋友也嫖娼被抓,罰了款,拘留15天就沒事了。我卻白白浪費了半年的時間,出來後,物是人非?
“是否需要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多久,在執法過程中很難把握。”夏國良告訴記者。
尹林認為,對收容教育,法律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收容辦法》中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這長達半年至兩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如不需司法審查,存有隨意性,不僅給執法者留有無法可依的執行難題,同時也為濫用職權留有空隙。”
同樣的,還有猥褻只説。法律對猥褻行為也沒有進行具體界定。而《規定》中已有不少涉及。
如第十九條,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查禁賣淫、嫖娼和淫褻活動的,或者對檢舉賣淫、嫖娼和淫褻活動的公民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就表示這些説法沒有法律依據,存在合法性問題。隨着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依法治國的需要,法律的專屬權更為重要。立法活動可能滯後,但具體案件必須按法律規定處理。今後,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時,也應更加慎重。”尹林説。(本報杭州11月2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