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府稱復徵路橋費20年法律依據充分
作者:贺超
本報訊 近期,有媒體對我市收取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提出了一些質疑。11月28日,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就我市收取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有關情況作了説明。
通行費正式批覆已經公開
11月6日省政府以甘政函200994號文《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蘭州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批覆》,正式批准蘭州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接到批文後,11月11日,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在《蘭州日報》、《蘭州晚報》等媒體上就省政府批覆正式收費事宜進行了及時發佈。
徵收部門按照收費“六公開”即:收費項目公開、收費審批機關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費期限公開、徵收單位公開、監督電話公開的要求,將省政府批覆甘政函200994號和蘭州市政府令2007第2號製作了宣傳牌,於11月15日正式收費前在各收費站進行了公示。
收費的法律依據充分
對於我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合法性,省法制辦於5月14日以甘府法函字20091號向國務院法制辦提請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等”字的內容進行解釋,6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答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僅是對收取通行費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至於收取通行費的具體範圍和期限,應當由你省人民政府進一步作出規定”。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甘政發199548號)中“城市市政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凡在城市規劃區內用貸款集資新建的橋樑、隧道和道路,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規模和標準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過往的機動車輛徵收車輛通行費以償還貸款”的規定,我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收費權向銀行質押是加快路橋建設的需要
關於收費權質押問題,國務院國發200033號文件《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確了“在西部地區基礎建設中,擴大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收費權或收益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範圍”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通知,蘭州市作為西部欠發達城市,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財政狀況比較困難,城市路橋建設只能通過經營城市和市場化運作來進行。為滿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自2000年起我市以省政府批准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權為質押與國家開發銀行先後簽訂了52.9億元的貸款協議,所貸資金全部用於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收費20年期限是科學計算的
我市對收費項目的還貸期限進行了科學的測算。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市以收費權為質押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餘額為45.758億元,以人民銀行5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5.94%測算,貸款利息為12.57億元,還本付息總額為58.33億元。收費期限測算在不考慮利率變動和運行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以2008年全年徵收的1.04億元為基數,以每年10%增長率遞增測算,累計徵收21年,共計徵收66.55億元,除去收費管理運行費用3.78億元(以2008年全年支出1800萬元為基數測算,不計算增長率),餘62.77億元。因此,蘭州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期限自2009年11月起申請徵收21年。省政府正式批准為20年,即2007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止。
收費資金管理和使用規範透明
按照《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政府令2007第2號)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目前蘭州市徵收的路橋車輛通行費,除了支付必要的人工工資、收費設施建設和工作經費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在蘭州市政府新聞發言人4月5日公佈收費情況的基礎上,6月26日蘭州市財政局已對收費的收支情況、使用情況通過《蘭州日報》向社會公示,其主要內容為:“截至2009年3月31日,累計徵收20814.5萬元,其中償還路橋建設貸款17323萬元,管理費支出2513.5萬元,支付維修、代徵費978萬元”,徵收的通行費用於償還貸款的金額佔通行費徵收總額的83%,收費透明,使用規範。今後,我市將加強通行費收支管理,每半年向社會公佈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及貸款償還情況,進一步增強透明度,接受公眾監督。目前,有關部門正在修訂收費資金管理辦法,使收費真正做到“取之於車、用之於路”,爭取社會各界更加廣泛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