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鄭林業局原局長斂財近200萬獲刑19年
作者:贺超
新華網鄭州12月1日電 (李麗靜 張勝利) 一年半時間斂財近200萬的新鄭市林業局原局長馬國林貪污受賄案,日前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馬國林有期徒刑19年。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查明,現年45歲的馬國林,2007年3月任新鄭市林業局局長後,利用職務便利,借植樹造林之機,通過開有林場及造林公司的朋友荊某、劉某,簽訂虛假供苗及造林工程合同,開具發票,大肆侵吞國家造林資金。
2007年5、6月份,馬國林安排副局長王某(另案處理)在撥付種苗户補助款時,按應撥款額1/2或者1/3的比例要回現金,共計35萬元,用於個人及家庭支出。
2007年上半年,馬國林兩次通過新鄭市某果樹研究所負責人荊某轉款套現27.5萬元和8.96萬元,並讓荊某虛開成楊樹苗和棗樹苗發票,簽訂虛假供苗合同。後荊某將錢交給時任新鄭市林業局財務科科長的王某。期間,根據馬國林籤批零星支出了一部分。后王某按馬國林安排,將餘款36萬元存到卡上交給馬國林。2008年1月份,馬國林又通過荊某轉款套現36萬元,其中32萬元存到了馬國林掌握的馮某的農行卡上,4萬元衝抵荊某供應新鄭市林業局的水果款。
2008年1月和6月,馬國林分別還通過新鄭市某育林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另案處理)轉款套現42萬元和37萬元,分別虛開樹種苗發票和造林工程發票,存入馬國林銀行卡上。
2008年6月份,新鄭市林業局下屬的新鄭市林木良種繁育場場長許某,為感謝被告人馬國林在林場業務及繳納承包金方面的幫助,送給馬國林10萬元現金,馬國林予以收受。
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告人馬國林被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並依法提起公訴。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以貪污罪判處馬國林有期徒刑14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宣判後,馬國林提出上訴。2009年11月27日,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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