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疑犯梁珠鳳非法集資3.2億被判10年
作者:贺超
中新網台州12月1日電(記者 袁爽)記者今天從浙江台州路橋區法院瞭解到,備受社會關注的路橋“一姐”梁珠鳳非法集資3.2億案,於近日在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另外,同案被告人陳仁福、張星華因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由公安機關繼續追繳被告人梁珠鳳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億二千三百零三十二萬元按比例發還給被害人。
據瞭解,現年43歲的梁珠鳳堪稱當地承兑匯票圈的“一姐”,幾乎壟斷了路橋的票據市場。
自2006年以來,梁珠鳳為籌集資金轉借給陳仁福、張星華等人,從中賺取息差,以月利率2-9%不等的高息,向李鵬、陳良增、應金國等27人吸存26215萬餘元,已歸還6869萬餘元,支付利息3529萬餘元,造成損失15846萬餘元。
梁珠鳳在與他人進行承兑匯票買賣過程中,為了能套取貼現款支付前期債務和高額利息,以低於市場價的貼息率取得他人的承兑匯票,高價轉手倒賣,以變相高息借款的形式獲取張海友、周榮良、陳良增等19人的承兑匯票139份,總計面額8125萬餘元,應付貼現款7918萬餘元,已支付帖現款1427萬餘元,未支付的6490萬餘元轉為高息借款未歸還,支付利息4.2萬餘元,造成損失6486萬餘元。
2006年以來,被告人梁珠鳳以約定每萬元25-30元/日的利息將他人吸存的資金累計51330.424萬元出借給陳仁福,至案發時,尚有本息7874萬餘元(按每萬元20元/日計算)無法收回。
2007年5月,被告人梁珠鳳以約定每萬元30元/日的利息將向他人吸存的資金累計1000萬元出借給張星華,至案發時,造成本息1758萬元(按每萬元20元/日計算)無法收回。
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間,被告人梁珠鳳為了購買温嶺翔泰置業有限公司的股份,多次將向他人吸存的資金累計1900萬元支付給俞書彬,造成該資金無法收回。2006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梁珠鳳多次將向他人吸存的資金高息借給顏文標、周詩元累計1200餘萬元,造成該資金無法收回。
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梁珠鳳因上述鉅額資金無法歸還被害人,為逃避打擊,與被告人陳仁福、張星華先後在温州樂清市雁蕩山莊、樂清虹橋一小賓館商量出逃。被告人陳仁福、張星華在明知被告人梁珠鳳涉嫌犯罪的情況下,由被告人陳仁福出資2萬元,俞書彬提供車輛,被告人張星華等人開車,於同年6月17日將被告人梁珠鳳送至緬甸小勐拉。被告人梁珠鳳於同年7月7日在緬甸警方的配合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梁珠鳳目無法紀,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並給存款户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陳仁福、張星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資金,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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