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規定未滿6週歲者不得被安置在副駕位置
作者:朱稳坦
今年12月1日是《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佈實施兩週年。《條例》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三個方面做出了規定,旨在切實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全力推進未成年人安全保護工作,營造全社會關愛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問:《條例》中所説的“安全”是指的什麼?
答:條例規定,“安全”是指未成年人的生命、身體的人身安全。
◆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做哪些事情?
答:條例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健康有益的教育和保護;應當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物質和醫療保障條件;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行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遠離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和封建迷信的音像製品、書刊、網絡、聲訊電話等媒介;應當注意遊樂場所內的特別警示,防止未成年人進入不安全的區域;在外遊玩時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遊覽範圍和遊覽方式,防止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應當確保家庭電路、煤氣和農藥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設施、器具、物品的安裝、使用、放置符合有關規定。
◆問: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駕乘車時應該注意什麼?
答:條例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應當提供機動車給未成年人駕駛;不應當將未滿6週歲的未成年人留在無人看護的場所或者委託給無看管能力者看管;不得將未滿6週歲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駕駛位置上。
◆問:學校、幼兒園應當為未成年人安全保護做哪些事情?
答: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傷害事件的發生,消除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傷害的危險;應當根據學生不同年齡段的生理、心理特徵和個體差異進行科學教育;應當加強對教職員工的教育,提高教職工對未成年人安全保護的意識;應當建立安全保衞制度,配合合格的安全保衞人員,加強對教室、學生宿舍、實驗室、游泳池等重點場所的安全保護,應當建立學生宿舍24小時值班保衞制度;在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過程中,不得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對於有吸煙、酗酒、賭博、打架、鬥毆等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和教師應當加強教育和綜合矯正;應當根據學生的不同年齡段,教育學生不同層次地掌握室內自救、野外自救、水上自救、自然災害自救等自救技能,可以會同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學生進行自救演練,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
◆問:學校、幼兒園在食品、飲用水方面應該注意什麼?
答: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體用具等物品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衞生、安全標準;應當建立嚴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對食品的採購、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等環節要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實行預防、監控、責任相統一的管理制度,食堂的從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並定期體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食堂的操作間和倉儲間;在校內生產經營學生食品,必須依法取得衞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各類攤點均不得在校內經營。
◆問:學校、幼兒園在衞生防疫方面應該做哪些工作?
答: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對食堂、宿舍、廁所、浴室、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進行衞生防疫檢查和消毒,發現有傳染疫情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問:學校、幼兒園在校內公共場所應該注意什麼?
答: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宿舍等教學生活場所必須安裝合格的通風、防火、防盜、逃生等安全設施,不得使用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建築物;應當加強對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維護,防止公共設施墜落、脱落、掉落或者石頭、玻璃、鐵器等尖鋭、堅硬物體危及未成年人的安全。
◆問:學校的校車管理應該注意什麼?
答:條例規定,學校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運輸條件的車輛,不得僱用有酒後駕駛等違法記錄或者承擔過交通事故責任的人員擔任校車司機;擔任校車的司機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駕駛經驗;校車應當設置顯著標識,在市區內可以在公交車道行駛,嚴禁超載、超速行駛;學校應當製作學生乘車登記表,記載學生上下車的地點和時間。
◆問:學校組織活動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
答:條例規定,學校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時應當建立相關安全應急預案;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應當確保交通安全、活動安全、食品衞生安全等,配備必要的救護藥品、器具和救護人員;組織體育活動、競賽,應當在安全的場所進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組織和同意學生參加可能接觸易燃、易爆、劇毒、弧光、放射性物質等對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動。
◆問:在學校周圍安全保護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重點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與整治,及時處理發生在學校周邊的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對學校周邊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加強監督管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查處學校周邊的無照、無證餐飲店、副食店、流動商販;學校周邊200米以內不得設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
◆問:違反了《條例》有沒有什麼處罰?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條例》規定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與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學校違反《條例》規定的,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學校負責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習記者 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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