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總局首次公告明確納税人應有知情權
羊城晚報12月1日報道 在我國,納税人究竟擁有哪些權利?哪些義務?昨天,國家税務總局首次以發佈公告———《關於納税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號)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國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歸攏”,明確列舉規定了我國納税人擁有的十四項權利與十項義務。
另外,還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告不僅一條條具體、細化地解釋了納税人的權利與義務,還全文凡涉及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必用“您”、涉及税務機關或税務人員必用“我們”這樣的稱謂,明顯地和有關法規條文硬邦邦的表述相區別。
對此,有税務部門專家昨天表示,對納税人權利的保護,已成為一種國際趨勢,許多國家將提高為納税人服務水平和保護納税人權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究其原因,現代税收體制如果要實現高效運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納税人的配合,同時“租税國家”的性質也決定了税務機構對納税人態度的改變,現在我國同樣也面臨這些問題。
■納税人十四項權利
一、知情權;二、保密權;三、税收監督權;四、納税申報方式選擇權;五、申請延期申報權;六、申請延期繳納税款權;七、申請退還多繳税款權;八、依法享受税收優惠權;九、委託税務代理權;十、陳述與申辯權;十一、對未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十二、税收法律救濟權;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十四、索取有關税收憑證的權利。
■納税人十項義務
一、依法進行税務登記的義務;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的義務;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六、按時繳納税款的義務;七、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十、報告其他涉税信息的義務。
(本文來源:羊城晚報作者:嚴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