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將行政問責制納入預防職務犯罪法規
作者:朱稳坦
新華網昆明12月5日電(記者李倩、吉哲鵬)記者從昆明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具有昆明特色的行政問責制被納入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俊斌説,該《條例》共5章26條,對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原則、適用範圍、職責、措施、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並嚴格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精神,結合《昆明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及相關制度,納入具有昆明特色的行政問責制。
該《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所屬國家工作人員發生職務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予以問責;上述單位有發現本單位人員涉嫌職務犯罪,不查處、不移送或者隱瞞不報的,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等情形,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
2008年3月,昆明市出台《昆明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昆明市首問首辦責任制規定》等若干制度,全面敦促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履職、依法行政、廉潔自律,成效顯著。2008年共問責275人,其中縣處級幹部24人;今年1月至10月共問責446人,其中縣處級幹部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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