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福利費納入工資後個税起徵點應調高
作者:贺超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王紅茹 實習生 張嘉佳/北京報道
沉寂了許久的個人所得税再掀波瀾。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重新界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用的範疇,規定將交通、住房、通訊等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須繳納個人所得税。
消息剛出,旋即引起不小的震動。
財政部發布的新規到底影響到了誰?又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中低收入者的實際收入水平?
“新規只為規範企業財務,並非針對個人”
當財政部的《通知》一經發布,網民便“奇文妙貼”迭出:你的“工資”再次“被增長”了;最妙的“結果”是——統計局的“數字”更“準確”了;最慘的“後果”是——你的工資越來越“少”,“腰包”越來越癟了。
“為什麼財政部的文件一出來大家就會聯想到個人所得税。其實財政部的文件並不是針對個人所得税的,是針對企業財務管理的,文件提出福利費要納入工資總額進行管理,這是一個財務的處理方式,至於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税,怎麼交個人所得税,還要看國家税務總局的相關規定。”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研究員張斌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表示。
其實,國家税務總局在今年9月份就已經出台了一份《關於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函》,將交通補貼、通訊費補貼等都納入了個人薪金範圍。在交通補貼的個税徵收上,文件規定,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税。
在通訊補貼的個税徵收上,文件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税。
當時的這份文件被認為是針對大企業個人所得税徵收所做的調整。
目前財政部的這份《通知》,涵蓋了所有類型的企業。由於財政部和國税總局的兩個文件不到兩個月先後出台,將福利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税在政策層面也就更加“名正言順”。
“從納税的角度來看,我國税法早就有要求將個人的福利費納入税基裏徵税的相關規定,現在只是重申,並非有提高個税的目的。這個《通知》只是規範了企業的財務管理。” 張斌説。
目前,財政部和國税總局在對福利費徵收個人所得税方面的意見已經達成一致,但是由於具體徵收方式到底是納入工資總額,按照個税九級超額累進税率進行徵收,還是按照上述《關於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函》中規定的方法徵收,以及什麼時候開始進行徵税,在財政部的《通知》出台後,國家税務總局並沒有文件出台,使得企業在具體操作中無所適從。
“財税兩部門應儘快統一標準”
“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感覺到,國税總局的税法規定是這樣的,財政部規定又是那樣的,而會計方面的規定跟財政、税務的規定又不一樣,所以造成了繳納税費的時候按這個文件執行,而工資管理那部分,可以按那個文件執行。我們也感覺有點亂。”北京某企業財務部主管李先生説。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關於“工資、薪金所得”指出,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規定要繳納個税。
但是,在“工資薪金總額”的界定上,國税函【2009】3號文卻另有規定。
國税總局今年1月4日出台的國税函【2009】3號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中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李先生向記者解釋:“國税函【2009】3號文實際上是把什麼是工資,什麼是福利費明確得很清楚,也就是説,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對福利費專門設置賬冊,如果福利費超過工資總額的14%,就要交納企業所得税。”
但是,關於個税的徵收,由於目前相關的法規並沒有完全理順,這讓企業的財務工作者很是頭疼。
“在國税總局沒有出台明確法規細則時,我覺得目前還應該以國税函【2009】3號文來理解工資薪金的扣除問題。至於什麼時候開始徵税,按什麼方式納税,到時再依據國家税務總局出台的新標準實施。” 張斌分析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