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宣判一起近11千克特大販賣運輸毒品案
新華網蘭州12月9日電(記者宋常青)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一起涉嫌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近11千克的特大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涉案主要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月初,被告人馬清元和馬佔林在蘭州市七里河區一家賓館商量從雲南販賣毒品到甘肅省蘭州市或臨夏州販賣,最終商定由馬佔林從雲南提供毒品,馬清元負責籌集購買毒品的資金和物色接運毒品人員。
2008年3月,馬清元指使另外兩名涉案人員從臨夏、烏魯木齊、蘭州等地向在雲南大理的馬佔林匯去毒資143.5萬元。2008年3月16日,馬清元安排另一名涉案人員馬玉海駕駛自己的13噸東風康明斯貨車從蘭州出發前往雲南大理接運毒品,並商定給其報酬5萬元。馬玉海接到毒品後藏匿在自己的貨車中,4月2日途經四川成都市時被警方抓獲。辦案民警從其貨車駕駛室音響夾層內查獲毒品海洛因27塊,重9400.6克,新型毒品甲基苯丙胺約14000粒,重1261.3克。同日,馬清元、馬佔林等涉案人員分別在甘肅和雲南境內被抓獲。
法院認為,馬清元、馬佔林等人為牟利購買、運輸毒品到蘭州市進行販賣,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決馬清元、馬佔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馬玉海犯運輸毒品罪,均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他涉案人員也各領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