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擬規定:禁止組織未成年人蔘加火災撲救
少年賴寧是70後、80後年少時的“英雄記憶”,但少年英雄的過早離去也讓人們唏噓不已,法治時代如何讓孩子們學會自我保護,又具備承擔社會責任的常識和智慧?今天(9日)下午,《上海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交付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15次會議二審,立法凸顯了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生命權利保障”。
學校應有滅火預案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蔘加火災撲救,是因為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不具備自我保護能力。”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凌説,修訂草案修改稿因此規定,禁止組織未成年人蔘加火災撲救,一旦違反這一規定,將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稿第44條還提出:幼兒園、學校……應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其中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幼兒、學生等人羣的保護措施。
教會逃生也教會報警
市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社會學研究員盧漢龍説,面對火災,理想的狀態是,訓練有素的孩子們不僅知道怎麼快速逃生,還知道爭分奪秒儘快報警,這些素質都是學校教育不可或缺的內容。
“同時,有兩個概念必須分清楚——培養少年人的‘英雄情懷’,與讓未成年人去做無謂的犧牲,完全是兩碼事。”盧漢龍説,即便在今天,賴寧式的好少年依然是我們的英雄。當務之急是,如何讓孩子們用恰當的方式承擔社會責任。
娛樂場所要投火災險
頻繁發生在娛樂場所的火災事故,讓娛樂也充滿不安全感。修訂草案修改稿第42條規定:“本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以及公共聚集場所經營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這意味着在網吧、KTV、大型購物場所等人羣密集的地方,經營者要依法事先投保,一旦發生火災事故,事後賠償不至於要錢沒錢,消費者權益因此得到保障。(姚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