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麗水上南山村6村幹部合謀侵佔集體款20餘萬
中新網麗水12月10日電(記者 袁爽 通訊員 陳一娟)身為村幹部,本應為村民謀福利。然而,面對政府撥發的大筆公益建設款項,浙江麗水市南山村六名村幹部卻財迷心竅,打起歪主意,先後瓜分村集體款共計人民幣20餘萬元。近日,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村幹部集體職務侵佔案件作出了一審宣判,該村雙委包括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在內的6名村幹部被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麗水市南山工業園區因建設需要徵用拆除上南山村四各園電灌站,而後撥給該村220665元新建一座電灌站。該村村民主任瞿某和村支書陳某等6人共謀決定,以村民謝某的名義領取該款項,並由謝某負責組織施工。除去工程正常費用及支付謝某報酬外,節餘集體資金148274元被瞿某和陳某等六名村幹部平均瓜分。
2006年,瞿某和陳某等六名村幹部採取類似手段,利用政府撥款70000元用於該村修建防洪堤路面的機會,自行組織施工,並以村民張某的名義領取該款項。扣除工程造價,共侵佔集體資金22216元。
2005年底和2006年,村民主任瞿某夥同村委委員張某、鄭某等人利用政府撥款18000元和26800元用於該村修復良峖水路和改善學堂底自然村飲水條件的機會,採取類似手段,兩次各侵佔集體資金10130元和18116元。歸案後,六被告人均已退清贓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瞿某等六名村幹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集體資金據為己有,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考慮到各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已積極退清贓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瞿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張某、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陳某、翁某、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