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婦聯建議家庭暴力案件由否認施暴者舉證
作者:贺超
記者從昨日在南京召開的“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培訓研討會”上獲悉,目前全國婦聯已就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拿出立法建議稿,擬於明年提請全國人大立法。建議稿中不乏“民事案件中由否認施暴者舉證”這樣的新亮點。
[立法建議]
家暴不僅指“老公打老婆”
“家庭暴力不就是老公打老婆嗎?”許多市民都會這麼認為,而且記者發現,對於“家庭暴力”的界定,還有市民認為:“就算老公打老婆,也不過是家務事,用得着大驚小怪嗎?”
此次全國婦聯、澳大利亞人權委員會在南京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家庭暴力”的界定被付諸討論。在全國婦聯的立法建議稿中,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以及長期共同生活或曾經長期共同生活的其他關係人。“一般來説,老人、婦女、兒童容易受到家庭暴力,但不僅指這三種羣體。”相關人士告訴記者。
“婚內強姦”也納入家暴
而且,家庭暴力也不僅指身體傷害,建議稿指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造成身體和精神等方面損害的行為:人身侵害、強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脅迫;性強迫、虐待;財產方面惡意損毀、剝奪等都被納入家暴範圍。
建議稿還指出:強迫家庭成員墮胎並造成被害人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的,被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暴力手段強迫另一方發生性關係的,即“婚內強姦”,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人身保護”48小時內裁定
家暴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自從去年3月,最高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並設立了9個基層法院進行試點後,家庭暴力受害者開始找到庇護所。此次立法建議,全國婦聯進一步提出了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時間限制:法院在收到申請時,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裁定後需在48小時內送達申請人,以對被害者給予及時的保護。
建議由否認施暴者舉證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本來就是弱勢一方,很多情況下存在取證困難等因素,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反過來由被指控施暴的一方舉證。”建議稿還列出了“舉證責任轉移”的條目:“法院審理家庭暴力類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告所為,被告否認其侵害事實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對受害者進行“全程保護”
此外,全國婦聯此次立法建議進一步提出了對受害人“全程保護”的立法條款。一是先行拘留和逮捕。建議稿中寫道,“公安機關發現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現行犯時,應當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
對於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刑後獲緩刑、假釋的施暴者,全國婦聯也建議,由相關司法機關對其行為予以限制,如:責令施暴者遷出被害人居所;禁止施暴者直接或間接地接觸或騷擾被害人,包括身體接觸、通訊接觸或其他電信接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