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城市拆遷管理規定有望於近年內修改
五教授建議審查拆遷條例,粵人大代表提出,不能讓開發商代表公共利益來拆遷
■南方日報記者 徐林
11月13日,四川成都女業主唐福珍為了抗拒拆遷毅然自焚,引起了網友的一片痛悼。近日,北京大學五位法學教授姜明安、陳端洪、沈巋、王錫鋅、錢明星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強烈建議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或廢止,或修改。
昨日,記者對幾位聯名上書的法學教授以及相關部門、專家學者進行了採訪。他們普遍認為,2001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並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拆遷”條款與《憲法》和《物權法》的精神和原則相違背。
消息稱,目前國務院已組織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
廣東省政府法制辦也透露,廣東將在近年內對1993年頒佈的《廣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進行修正。
為什麼要改?
下位法與上位法“鬥”竟可“勝利”
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一個“拆”字始終伴隨着城市化的迅速推進。
究竟為什麼要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五位聯名發起人之一的姜明安介紹,簡單地説,提出建議源於“一助長、兩違反、一影響、一動機”———
《條例》助長了一些地方領導人違反科學發展觀,過分依賴“賣地”和發展房地產業發展當地經濟的發展思路、發展政策;
違反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
違反《憲法》和有關法律的明文規定;
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羣眾心目中的形象;
這是推動我國《憲法》和《立法法》設計和確立的法規違憲、違法審查制度實際運作起來的一個動機。
其中,從法理上説,最為關鍵的就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違反《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內容。根據《憲法》、《物權法》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補償是徵收的構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補償,對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徵收程序就沒有完成;而徵收沒有完成,就不能進行拆遷。
但現實呢?姜明安説,《條例》將補償與對房屋所有權的徵收分開了,將補償作為了拆遷程序的一部分!這是違反上位法的第一個表現。
違反上位法的第二個表現在於,從上述三部國家大法來看,徵收、補償的主體是國家(政府),其法律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必須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條例》及其實施的過程,卻將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法定義務轉移給拆遷人,原本的行政法律關係變成了民事法律關係。
受理過很多拆遷糾紛案件的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師説,開發商作為拆遷人代表的是商業利益,這種民事法律關係在實際操作中產生了諸多的拆遷糾紛、矛盾,甚至極端事件。
此外,開發商作為拆遷人必須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姜明安説,有關這方面的規定正構成了違反上位法的第三個表現:《條例》沒有要求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和相應土地使用權已被徵收的證明材料的條件。
同樣聯名建議發起人之一的北大法學院教授沈巋説,2004年修改的《憲法》加強了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保護性規定。2007年《物權法》獲得通過。這時,《條例》已經與《憲法》和《物權法》規定的新的精神和原則不相符了。
現實操作中,中山大學政務管理學院教授郭巍青甚至指出,如果你憑藉上位法即《物權法》而抗拒執行下位法即《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那麼你屬於“對抗政府”或者“暴力抗法”。
下位法在與上位法的對抗中取得了“勝利”,這無疑是非常可悲的,“修改也就成了必然”。
“前面提到的三個違反上位法的表現是我們五個人在聯名建議中所列出的三個主要方面,實際上,《條例》中違法的地方不止這些。我們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儘快採納我們的意見。”姜明安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