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法官解讀工傷新規 因公醉死可算工傷
作者:朱稳坦

因公喝酒醉死了可以算工傷?(資料圖片)
昨日,市高院出台修訂後的《關於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內容,如醉酒傷亡是否算工傷的問題,私車掛靠到公司,司機受傷算不算工傷的問題,職工無證駕車上下班傷亡算不算工傷的問題,職工參加本單位活動受傷算不算工傷的問題等。
市高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樊非稱,《暫行規定》已經下發各級法院,即日起實施。
以下4種情形 不算勞動關係
《暫行規定》有4種情形不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指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
這4種情形是:1、用工事實存在,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但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2、在承攬合同關係中,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支付勞動報酬的;3、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4、其他不應認定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
車輛掛靠運輸公司 司機若受傷算工傷
目前,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在汽車運輸公司的情況很普遍。掛靠人聘請駕駛員為其開車,在營運中駕駛員或者售票員受傷的事件也屢屢發生,對駕駛員是否認定為工傷,各地存在不同做法。
《暫行規定》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在其他單位後,如果是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車主聘用的駕駛員或售票員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駕駛員或售票員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就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記者 唐中明
6種情形可認定
形成勞動關係
《暫行規定》對於工傷認定應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但有6種情形也可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6種情形是:1、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2、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係的;3、雙方對勞動報酬進行了口頭約定並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從事勞動;4、單位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默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5、試用期滿後,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解聘;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其他情形。
出台背景
工傷認定標準不一
成為行政審判難點
樊非表示,近年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持續大量增加,這類案件因廣泛涉及民生權利而成為行政訴訟的熱點,同時又因案件具體情況的複雜多樣而成為行政審判的難點。2004年12月,經市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下發了《關於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該類案件的審理工作進行了規範。
當前,在全國各地的工傷認定標準不一,勞動部門、法院、企業和職工為此爭執不休,行政工傷確認案件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大熱點問題。
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樣化,特別是《勞動合同法》的施行,以前的規定已不能適應客觀需要。為此,市高院在長時間跟蹤調查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樊非還表示,該《暫行規定》只限於正在審理的一審工傷行政訴訟案件、《暫行規定》下發後新受理的一審工傷行政訴訟案件,及案件的二審和再審工傷行政訴訟案件,但對《暫行規定》施行前已經審結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當事人以違反該《暫行規定》為由申請再審的,法院不會支持。
責任編輯:朱穩坦